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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更年期女职工是社会文明的进步


立法保护更年期女职工是社会文明的进步

( 2015年09月02日  03 版)

    刘小兵

    10月1日起,《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这是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走在了全国前列。其中特别提到的对更年期女性职工的保护,引发了社会关注。

    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女性到了更年期,保养不当或受外部环境影响,极易诱发更年期综合征。受此影响,办事效率、人际交往都会大受“干扰”,患者郁闷,周围的人也会莫名紧张。

    《条例》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表面看,这只是一个涉及岗位调整的问题,但是,它所带来的人文关怀和对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却极富正能量。

    首先,从年龄时段来说,身处更年期的女职工正处职业生涯的“中晚期”,虽然精力体力较之一二十岁的年轻姑娘要差不少,但经过一二十年的经验积累,她们中许多人往往正处在工作经验丰富、业务技能和水平也相当成熟的阶段。此时,正视这种现实,以立法的形式,对她们多一些人文关怀,设身处地为她们着想,反过来,更容易唤起她们的感恩意识和责任意识。相信有了这种更年期的劳动保护,不仅能让这些女职工体会到企业的关怀,感受到全社会对她们的尊重,更重要的是,还能激发她们的工作热情,充分发挥其“传、帮、带”的作用。

    其次,从女性的生理结构和心理特点而言,较之男性更显“柔弱”,而正处更年期的女性尤显“脆弱”。对她们多一点关心、体贴,于情于理,都不为过。特别是更年期的女职工,一方面在家庭中承载着家务劳动的重任,另一方面在工作中又担负着“挑大梁”的角色,在她们深受更年期“侵扰”之时,给予金钱和物质上的适当补贴,岗位或工作时间上的调换,对她们无疑是一种精神慰籍。即便对企业,也能激活人力资源,倒逼其加强管理,从而促进管理水平的提升。对社会来说,把关爱女职工权益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让更多正处更年期的女职工能“缓一缓”身心,从根本上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体现出一种时代文明的进步。

    由此可见,对更年期女职工给予更多的关爱,无论对个体、企业、社会,都是多方共赢的善举。期望这项促进社会进步的多赢举措能够在更广阔的范围内推广开来,让更多的女职工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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