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亮相
发现家庭暴力未报案或将担责
( 2015年08月25日 02 版)本报讯(记者彭瑶)发现家庭暴力未报案或将担责、人身安全保护令让受害人远离暴力伤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仍要负担抚养费用……8月24日,受全社会高度关注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分为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及附则共六章。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宋秀岩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家庭暴力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的安全稳定。为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十分必要的。
预防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环节。草案确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规定国家、工青妇组织、中小学、用人单位等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等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
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草案除了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还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家庭暴力的情节有轻有重,草案对不同情节的处理分别作出规定,对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的,规定了告诫制度,即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社区民警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此外,草案还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加害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加害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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