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规标准杜绝残膜污染
( 2015年08月20日 07 版)严昌荣
在地膜污染防治方面,日本和欧美等发达国家采用高强度、可降解地膜,同时配套严格的地膜回收处理法律法规,从源头上杜绝了地膜残留污染的发生。因此,在欧洲和日本等国家,虽然存在严重的塑料垃圾污染问题,但基本不存在农田地膜残留污染。
在地膜产品方面,日本工业标准委员会在1956年就制定了聚乙烯农用地膜标准,并在1994对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现在农用聚乙烯薄膜标准(JISK6784,1994)。在该标准中,要求聚乙烯地膜厚度必须在0.02毫米以上,具有较高的强度,能在使用后回收时不发生大面积的破碎断裂,否则被视为不合格产品。在地膜回收处理方面,《日本废弃物处理及清扫法》规定农民在使用完地膜后不能私自扔掉、焚烧和填埋,如农民私自进行焚烧,将被处以高额罚款,每个生产者都有义务将废旧地膜按照国家的要求进行回收、打包并送至规定的地点进行集中分拣和分类。形成了地膜利用、回收的良性循环体系。欧洲也是如此,在《农业废弃物填埋条例》(Directive99/31/EC)、《农业废弃物焚烧条例》(Di-rective2000/76/EC)中,对废弃农膜回收处理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将农膜生产者、经营者以及使用者有效结合在一起,保证农用塑料废弃物安全回收和处理。
针对我国地膜厚度薄,强度低,易老化破碎导致可回收性差等问题,应该强化地膜的相关标准,保证地膜质量,提高地膜用后的可回收性。尽快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实现废旧地膜安全地回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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