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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丰富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内涵丰富,是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内的完整产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立足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其关节点应是产权清晰、权能完整;最大化的维护成员权益实现;放活产权、有效实现。

  积极探索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特别是对经营性资产的改革。股份制改革,是解决当前农村集体产权的关键环节,也是建立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关键要素。同时,应该把握几个具体问题。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集体成员资格的确认,首先要明确集体组织关系生成和存续的时间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关系的核心体现。区分对待始终不变、长期不变、动态调整三种类型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始终不变的可以以一轮土地分配时集体成员情况确认成员资格,长期不变的以二轮承包时的集体成员情况确认成员资格,动态调整的选一适宜时点确认成员资格。确认之后即不再调整和变化,促进“长久不变”实现。

  二是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应当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把权利确定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是合作社、股份经济组织、公司等各类经济类主体。这些经济组织,应逐步与村委会、村民小组等社会管理类组织相分离。应加快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工作,没有经济组织的地方,应抓紧建立适宜本地实际的经济组织。

  三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股权的设置和管理。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资源性资产主要是确权登记颁证,对经营性资产主要是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公益性资产主要是探索集体统一运营新机制(社区化管理)。经营性资产股份化改革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对于在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是否需要设置集体股,应结合各地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尊重地方意愿,设与不设由各地自行决定,不宜规定的过严过死,但对设置集体股的,要对集体股的管理、收益分配等作出制度规定。

  四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应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赋予各类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法人资格,应当进行登记和注册,由政府颁发资格证书。从目前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管理制度来看,组织法人资格的认定和认可大概分两种:一类是社会团体法人,由民政部门登记确认;另一类是经济类法人,由工商部门登记确认。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经济属性,以及集体成员的农村社会属性,这类主体的注册登记可否放在县级以上农经部门,有利于结合生产实际有效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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