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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流转的制度困境


  1.所有权“单向”转变中的政治机会主义

  国家和集体是我国土地的两种所有主体,且国家法律规定了一定条件下集体土地转为国有的实施办法,虽然国家也可以将国有地划拨为农地,但这并未改变国有地的所有权属性,国家保有随时收回的权利。 这就造成了农地所有权的单向转变即只能由集体所有转为国有。 国家在对农地征用的过程中,作为“理性”集体,为了“公共利益”总希望被征农地按法定标准价甚至低价取得农地,农户则基于同样的理性以集体所有为要挟,意图抬高补偿标准甚至漫天要价。 在这对官民博弈中,村干部身份则是两面尴尬。 一方面,作为民选干部,要为民争利;另一方面,是党组织的一员,有责任协助上级组织做好基层工作。 地方政府在处理农地征收中遇到困境,往往利用执政党的严肃纪律性对村干部施压,更有甚者部分地方政府把征地与村干部的个人政治前程相挂钩。 这时作为个体的村干部,在强大的组织压力与企盼的村民愿望之间往往屈从前者,因为被民谩骂总比影响自己乃至家人的政治机遇要划算。 本应代表民利的村干部往往成为政府征地压价的急先锋,这样的情况近年来不胜枚举。 如此政治机会主义直接压低了农地价值和农户的心理预期,反过来心理预期的持续走低又降低了流转意愿,两方面强化了流转难度。

  2.农地流转经营中的经济机会主义

  在农地流转中,无论是政府推动的农地所有权流转,还是民间层面的承包权、使用权流转,集体收益都是村民的核心利益。 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了集体可以掌握 5%的集体共有耕地,农地非农化过程中集体享有收益的提留和使用权。 村组集体在土地非农化中的土地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补偿费的提留和未责任承包的公共耕地补偿,在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关系中,村集体是我国农村耕地的实际所有者和国家治理的正式主体。[4]非农化的集体农地流转收益如何使用,广大村民与村干部享有的信息完全不对称;集体直管农地由于与个体农户无直接的利益关系,加之广大农民事前也疏于监督,集体农地的潜在承包方采取贿赂等方式低价取得直管农地已不鲜见。即使在事后,由于村庄由下而上式的治理功能的弱化,农民监督村干部合理合法处置集体地的成本十分巨大,村干部的自利动机缺乏约束,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流转效率。

  三、非正式制度困境

  正式制度只有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上得到认可,只有与一定的非正式制度兼容的情况下才能充分发挥作用,这是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一个重要观点。 我国市场化的农地流转市场尚不发达,一方面源于不健全的硬性土地流转制度,另一方面,乡土气息更为浓厚的中国农民的乡土亲情秩序、意识形态惯性和“恋地”情结等非正式制度也禁锢了农地流转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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