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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深度思考


  关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建设的几点建议

  1.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成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应该视为中国现代农业的方向。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制度从人民公社的体制,到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到土地流转,再到适度规模经营,谁是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呢?根据我国人多地少、适度规模效益、大市场、大流通等具体国情,特别是我国的土地制度,中国现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应该是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为主。其中重要的、深刻的内涵在于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最好的途径是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通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土地股份合作股权,通过每年分得红利收入以确保农户有长期稳定的土地收益。这样发展,可把流转土地农民的收入进一步提高,即包括土地流转费,劳动的工资收入,加上股份分红的收入。昆山三十多年土地制度的演变,充分验证了这一论断,而且从实践上也走到了这一步。小农经济的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提供的模式,都是以农民和农民经济合作社为主体。

  2.企业的投入、工商资本的介入,可能是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一个中间过程。江苏地区走的这一步,是在新世纪前后提出的,当时一方面农村在改革开放以后经过20多年发展,农业农村需要一个新的发展;另外加入世贸组织农业、农村面临新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经过调研提出了“三资”开发农业。“三资”开发农业,不仅带来了大量投入,同时引进了新的理念,促进了农业、农村的蓬勃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广大的农民得到了锻炼、增长了才干,农民不仅是农村土地的主人,也逐步成为驾驭农业市场经济的主人。

  3.目前面广量大的农户和专业大户,应努力探索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路径。我们在大丰市调研时与当地主管农业、农村的干部商讨,从农户、专业大户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通过工商企业介入,还是探索直接由农民、专业大户或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亦或兼而有之呢?总觉得根据中国国情和农村实际,还是要明确侧重点、着力点和主次关系,以便有利于政策措施的丰富和完善。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现实话题,还需要作出深刻的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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