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农业税后对农业生产进行补贴,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举措,促进了农业发展。但也要认识到,当前实施的财政支农普惠性补贴制度带来的财政支农补贴效益不高,这对于财政实力不强、现代农业建设相对滞后的湖南来说,加快财政支农普惠性补贴制度改革更显紧迫。
1.现有的财政支农补贴制度效益较低。从农业补贴看,湖南从最初的良种补贴发展到现在的四项直接补贴——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和农资购置补贴,且逐步拓展到家电下乡、林业农业保险等领域。2008至2012年五年,湖南省财政发放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累计达到249.9亿元,共发放家电汽车下乡、家电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92亿元,统筹安排扶持大宗优势农产品和特色产业发展资金累计15.61亿元,共投入11.9亿元扶持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安排财政补贴资金16.4亿元推广农业保险。这一系列政策实施,确实推动了湖南农业发展,但也要看到,财政支农资金的宏观经济效益并不高。湖南省农林水事务支出由2008年的197.40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437.9亿元,增长了2.218倍;而农林水事务支出占农业GDP比重由2008年的9.834%增加到2012年的14.576%,增长了1.482倍。这充分说明,湖南省单位农林水事务财政支出带动的农业GDP增量反而下降,由2008年的10.17元下降到6.86元,财政支农宏观效益不高问题明显。
2.财政支农补贴效益低的根本原因是普惠性补贴制度设计不合理。由于实行普惠性补贴,使得补贴政策操作方式与政策目标很难一致。如水稻良种补贴按照农民水稻种植面积直接发放现金补贴,与农民是否采用优良品种并不挂钩,难以实现其政策目标。以湖南种粮补贴为例,当前湖南很多地区直接将2003年核定的计税面积和计税常产作为补贴依据,这虽然简化了补贴程序,但却把“粮补”转化为“地补”,在存在土地承包关系的情况下,粮食直补资金一般由原土地承包权所有人获得,流转后的实际种粮人难以享受到补贴,这种不区分农户是否种粮只要把补贴发放到农户手中就行的补贴方式,明显违背了粮食直补调动种粮积极性的初衷。有些补贴标准过低,达不到预期政策目标。就以种粮直补看,当前湖南省对种粮农民直补标准为每亩13.5元,如果按每个农户拥有3亩田地,一个农户的粮食直补金额也仅有40.5元,随着农资、劳动力价格上涨,每亩综合补贴不足以有效应对农业生产成本的上升。因此,这种低补偿标准普惠型政策设置,不可能真正达到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3.立足于提高补贴效益加快普惠性财政支农补贴制度改革。一是下放补贴资金分配权,强化地方政府责任。针对农业建设项目点多面广、涉及千家万户、投资规模相对较小、监管难度大等特点,建议由上级部门分配资金额度,明确规定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比例,改条为块下拨资金,将涉农建设项目的决定权、资金分配权下放给县(市)级人民政府,“以县为主”进行涉农资金整合。二是整合涉农资金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建议在全省“四大区域”各选一个典型县进行种粮补贴制度改革试点,彻底摒弃分散化小幅递增式“撒胡椒面”的补贴方式,整合各项种粮补贴,以阶梯式的直补奖励政策,按50亩经营规模门槛和销售粮食的多少对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生产主体进行补贴,按市场规模大小、技术先进程度、辐射带动能力对农产品加工、储存流通龙头企业进行补贴。三是加强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组织领导。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不是简单的调整和归并,也不是单纯地将某一部分资金划归一个部门或机构管理。建议由上而下,出台操作性强的整合资金办法,对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整合资金、以整合资金集中解决重点支农项目的整合机制作出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规划引导下制定涉农重点领域支持指南,在指南指导下编制预算中归并集中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资金,列为涉农发展专项,聚集各层级各渠道各口资金集中投向。整合的重点是现有农业发展方面的资金,整合的方式先试点再推广。近期在机构和职能还不能作大的调整的情况下,主要是通过打造“项目”和“产业”平台来整合资金,实现项目共建、资源共享和利益均沾。长远应通过调整机构和职能实现农业资金整合,建议逐步实现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涉农资金,从财政部门一个“漏斗”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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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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