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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金融更好地服务现代农业


  “三农”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对于强化粮食安全保障、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农村分工分业的深入发展,农业领域涌现出一大批以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为特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新型农业主体经营规模较大,资金需求增加,普遍面临融资难问题。这一问题制约了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虽然近年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多层次、较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覆盖面不断扩大,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农村金融仍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数量偏少,金融功能配置存在缺位、错位问题,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力度、广度有待提升,金融服务相对供给不足,整体服务水平与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和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亟待继续深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以服务现代农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拓宽思路、加大力度,深入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构建功能健全、结构合理、竞争充分、优势互补、深度覆盖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断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力度,更好地满足“三农”金融服务需求。

  第一,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农村金融不仅是一个纯粹的市场产品,还带有准公共性质,既有市场因素,也有政府因素,如何把政府和市场的作用结合起来,是摆在农村金融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在这一过程中,要搞好两个结合,一个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相结合;一个是防范金融风险和稳定经济增长相结合。具体而言,首先,要分类推进金融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的优势和商业银行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形成支持“三农”的合力。其次,要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主体。不仅要充分发挥农村现有各类金融机构的优势,还要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主体。未来将鼓励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组建主要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鼓励组建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支持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此外,还要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积极稳妥组织试点,抓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在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从而更好地支持现代农业发展。

  第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当前,农村资金需求日益多样化,在央行和银监会的鼓励和支持下,涉农金融机构也随之展开了包括林权抵押贷款、小额信贷、“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方式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但在多数农村地区,农村金融产品单一、供给不足的问题仍然突出。因此,还应当继续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产品的创新。在具体实践中,要积极推动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颁证、登记、流转等基础性工作,探索开展“三权”抵押试点;用足用好农村有限担保资源,允许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价值评估合理的各类农村资产设置抵押;鼓励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户信贷模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加快微贷技术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大力发展农村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创新和推广专营机构、信贷工厂等服务模式;进一步简化金融服务手续,推行通俗易懂的合同文本,优化审批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严禁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额外费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第三,加快农村金融服务立法。目前,我国有关农村金融的法律规范散见于相关的金融法律之中,尚无专门针对支持农业农村的金融机构的法律,客观上削弱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法律保障。应加快农村金融服务立法步伐,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成熟的政策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形成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比如,应通过建立健全法律保障体系,对新型合作金融制度的基本内涵、新型合作金融组织的主要特征、发展环境、扶持政策等作出法律规定;为新型合作金融组织的组建和后续发展提供行政管理依据;对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型合作金融组织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具体内容、配套政策等作出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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