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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业补贴”发挥杠杆作用


  种粮补贴既是一种补偿,也是一种激励,目的是引导农民“多种地、种好地,多产粮,产好粮”。

  近年来,国家不仪给予农民“四大 补贴”(即种粮、良种、农机购置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综合补贴),还减免了农业税,提高了粮食最低收购价格,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收入。

  但是,补贴基本上是按照责任田面积来计算,补贴数量与粮食产量不挂钩。不少人长期在外打工,土地让给别人种,或者干脆抛荒,可每年的补贴照拿不误。有的人增加了投入,多种了地、多打了粮食,却不能多拿到补贴。在不少农民看来,种与不种、种好种坏都是一个样,显得不公平,心里有些别扭。

  其实,农民兄弟心头的“不对劲”,正是当前“三农”工作面临的一些“两难”问题。

  农业补贴应该如何公平发放?自200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对农业生产进行直接补贴以来,补贴标准逐年提高,农民普遍得到实惠。但由于补贴与产量“两张皮”,容易诱导“不劳而获、坐享其成,或多劳不获、劳而无功”的弊端出现,起不到财政补贴持续撬动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杠杆作用。

  但若按粮食产量计算补贴,也可能会挫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因为土地有肥沃瘠薄之分,年成有丰收歉收之别。再说,农民对于自产的粮食可能是自家食用或加工产品,也可能出售给国家或贸易市场。该怎么计算补贴?

  种粮补贴既是一种补偿,也是一种激励,日的是引导农民“多种地、种好地,多产粮、产好粮”,因此应逐步做到“三个结合”。

  普惠制和特惠制相结合。一方面,不仅种粮要有补贴,今后整个“三农”都应增加补贴;另一方面,国家在安排新增补贴时,要开始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倾斜,并制定特别的优惠政策,增加农民新型合作组织的发展资金;生产补贴和产量补贴相结合。农业补贴的导向要明确、重点要突出,不能搞“一刀切”;奖励与处罚相结合。对无客观原因,有地不种、刻意撂荒者予以警示,并视情节进行适当处罚,同时对粮食主产区和优势产区、对造地产粮大户和新型农业主体给予适当奖励。

  农业税收应该如何合理征免?自2006年1月1日起,全国不再征收农业税。如今,农业税收改革已经走到了新的“十字路口”。政府如何向农民集中一部分财力,作为农业和农村公共事务的资金,以更好地服务“三农”?根据“多予少取放活”的总体要求,从农业税收与政府公共服务的“取予关系”上,应重新认识农业税收问题,建议实行“三多三少”政策。

  “多享受,少负担”。参照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体现权利与义务的相辅相成,让农民“既负担,又享受”。政府应征收少量农业税,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将钱主要用于完善农业公共服务体系,使农民获得更大回报和更多实惠,实现利益“双赢”,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多收多交,少收少交”。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量能负担”的原则,以及国家调节社会分配的政策精神。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或免缴税。随着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的推进。一些“大农场主”所获得到的各种补贴多,赚取的利益也多,应按标准向国家缴纳一定比例的税收。

  “多反哺,少干预”。美国农民的收入40%来自农业补贴。我国却不到4%。让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政府应有更大的作为。同时,政府不能过多地干预农产品价格,不能“CPI升高,农产品便开刀”。应“有所不为”,产品价格交由市场调节。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粮食 相结合 土地 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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