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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第一,在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同时,必须落实土地承包“四到户”工作。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我们党经过长期探索与实践,找到的最适合中国国情的与农村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土地制度。但是,目前广西仍有部分地方二轮承包后续工作落实不到位,有的尚未开展二轮延包,有的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有的未拿到规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此,农户想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没有长期有效权能依据,承租方也不放心较长时间租用承包权不明确的土地,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流转。为有效避免因土地产权不明晰导致的土地纠纷,进而影响土地流转,必须抓紧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四到户”工作,即:土地承包合同到户、经营权证书到户、承包地块到户、承包面积到户,确保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第二,在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的同时,必须做好多元发展。家庭经营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农业进步和发展的基石。在广西大部分农村地区,家庭经营虽然很好地解决了农业生产内部组织问题,但应通过多元发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如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化农民;发展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效应明显的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元发展是对家庭经营的拓展和补充,通过多元互动、多元互补让家庭经营得到延伸和发展,进而确保家庭经营这一最适于农业生产的基本制度的稳定。

  第三,在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同时,必须促进土地合理有序流转。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关键是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土地承包权不是一般意义的租赁权,而是一种优先权,它充分体现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即只有社区集体内的农民才拥有这种优先权,而外来经济主体可以通过土地流转享有土地经营权,但不拥有承包权。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就是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在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切实帮助农民实现土地流转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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