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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长期可持续发展须法制保驾


  据王怀勇介绍,我国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农业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森林法、水法等法律法规,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也有不少。

  “但农地产权关系的不清、农业环境资源的人为低价、现代环境法律制度在农村地区的弱适用等,均是造成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王怀勇说。

  应尽快出台农业生态环保法律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抓紧编制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总体规划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试点。从2014年开始,继续在陡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漏斗区综合治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湿试点。

  陈锡文也表示,从今年开始,将在5个方面推进受损害土地休养生息。包括对重金属超标的土地将进行处理、对25度以上陡坡耕地要进行退耕还林、开垦了不该开垦的湿地逐步退耕还湿、饮用水源上游进行农业生产的要退出、对地下水“漏斗”地区严格限制超采地下水。

  朱立志认为,这些措施都很好,但关键在于执行,发现问题后如何处理。

  “我是研究政策的,但是我很清楚,现在到了要把法律问题放在头等地位的时候。”朱立志说。

  王怀勇也认为,落实中央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必须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生态立法,将可持续发展原则具体化、规范化与可操作化。

  具体而言,王怀勇建议,应探索建立以国家投入为基础的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机制,提高资源环境执法部门的权威性与独立执法能力;完善动物防疫法、进出境植物检疫法,建立动植物检疫长效机制,防范外来动植物疫病和有害物种入侵;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制定农业循环经济技术法规和标准、行业市场准入机制。

  我国著名环境法专家、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戚道孟早在多年前就已开始呼吁,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建立起切实可行的保护制度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有效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实现环境保护与农业及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他认为,我国现有有关生态环境建设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散,片面且适用性不强,缺乏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原则规定,无法满足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需要。

  “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对农业环境保护作了某些原则性的规定,但由于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规定不系统、不具体、针对性不强,在实行工作中难以有效实施。且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农业环境违法行为缺少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造成农业环境执法中‘无法可依’的局面。”戚道孟认为。

  他因此提出,强化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把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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