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长远计,中国已经到了必须回答好“未来中国,谁来种田,怎样种田”这一重大战略性议题的时刻。这也是今天之所以充分关注和研究家庭农场实践能给我们以怎样启示的重要原因。
事实上,“家庭农场”非中国首创。作为农业的微观组织形式,家庭农场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有数百年的发展历史。美国的农业以家庭农场为主,约占各类农场总数的87%,合伙农场占10%,公司农场占3%。由于许多合伙农场和公司农场也以家庭农场为依托,因此可以说,美国的农场几乎都是家庭农场,美国的农业是在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上进行的。
在法国,中小农场占很大比重,专业化程度很高。按照经营内容,大体可分为畜牧农场、谷物农场、水果农场、蔬菜农场等。近年来,法国的家庭农场出现了以兼并的形式不断扩大规模的现象。法国政府对农业的补贴逐步向大型家庭农场集中,58%的中型家庭农场每年可获取3万欧元左右的补贴,而大型家庭农场年可获5万至10万欧元的补贴。
日本国土狭小。农地面积有限,且有逐年减少的趋势。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致力于土地制度的改革,逐渐形成了农地私有为主、小规模家庭占有、合作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农业经营体制。自耕农和个体农民成为日本农业的主要成员,广泛实行专业化集约经营的“高品质小型家庭农场模式”。为了解决劳动力不足的问题,日本鼓励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为此,政府连续出台了农地改革与调整的法律法规,鼓励农田租赁和作业委托等形式的协作生产。
在中国,“家庭农场”一词在2008年首次写入中央文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所作的决定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并提出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家庭经营要向采取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二是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
国情:中国农业必循的基础
结合我国农业资源禀赋和发展实际,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并非越大越好。“适度”应主要体现在两个“相匹配”: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相匹配、与能取得的相对体面的收入相匹配
那么,该如何理解中央文件中的“家庭农场”?它与国外的“家庭农场”经验有何差别?要想准确把握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既要借鉴国外家庭农场的一般特性,又要契合我国国情和农情。
中国人多地少,很难在短时期内实现像南北美洲和澳大利亚那样一个农户经营几万亩土地的规模。如果只站在农业效益看问题,当然越大越好。在美国、加拿大、巴西、阿根廷,两三万亩耕地的家庭农场有的是,但这是他们的国情。从我国的国情来看,不仅要考虑农业技术、农业效率,更要考虑社会公平正义。
2013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把家庭农场明确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形式,鼓励和支持土地流入、加大奖励和培训力度等措施,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国家农业部则对家庭农场的内涵作了界定,“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家庭农场大致应有三个内涵:
第一,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相对于专业大户、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其他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最鲜明的特征,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核算单位。
家庭农场在生产作业、要素投入、产品销售、成本核算、收益分配等环节,都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继承和体现了家庭经营产权清晰、目标一致、决策迅速、劳动成本低等诸多优势。家庭成员劳动力可以是户籍意义上的核心家庭成员。家庭农场不排斥雇工,但雇工一般不超过家庭务农劳动力数量,主要为农忙时的临时性雇工。
第二,以“农”为主业。家庭农场以提供商品性农产品为目的开展专业化生产。这使其区别于自给自足、小而全的农户和从事非农产业为主的兼业农户。家庭农场的专业化生产程度和农产品商品率较高,主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实行一业为主或种养结合的农业生产模式,满足市场需求、获得市场认可,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家庭成员可能会在农闲时外出打工,但其主要劳动场所在农场,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这使其区别于以非农收入为主的兼业农户。他们将是新时期职业农民的主要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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