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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人的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权利


 

  中国特色城镇化归根结底是“人”的城镇化,只有切实保障了农民权利,使“农民”成为一种职业而不是一种身份,城镇化的发展成果才能惠及全体人民,城镇化的发展效用才能带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发展。

  农民的权利不仅包括农民本身具有的权利,而且包括农民应该平等地享有的市民权利,共十大权利:农民本身具有的权利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农民成为新市民应享有的权利有户籍平等权利、进城就业权利、平等就医权利、社会保障权利、体面居住权利、公平教育权利、民主诉求权利。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涉及三农的内容集中反映了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在促进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中赋予农民更多权利。中国特色城镇化归根结底是“人”的城镇化,只有切实保障了农民权利,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农民转变为市民创造条件,使“农民”成为一种职业而不是一种身份,城镇化的发展成果才能惠及全体人民,城镇化的发展效用才能带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发展。农民的权利不仅包括农民本身具有的权利,而且包括农民应该平等地享有的市民权利,共十大权利。农民本身具有的权利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农民成为新市民应享有的权利有户籍平等权利、进城就业权利、平等就医权利、社会保障权利、体面居住权利、公平教育权利、民主诉求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决定》强调要“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土地经营的规模效益,达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目的,关键在于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不仅能够增强农民增加农业投入的动力,同时也能够解除农民工落户城镇的后顾之忧;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公开流转,不仅为实现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四化”同步协调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了保障。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目前,我国城乡不平等的一个深层次表现就是,农民和城市居民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不平等。例如,城市居民购买的房屋具有完整产权,可以抵押、担保、买卖,而农民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却不具有完整产权。《决定》强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这一决定赋予农民平等的财产权利,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

  “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实际上就是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使农民依法获得集体资产股份分红收益。《决定》还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现阶段,如何让农民享受到土地增值的收益,增加农民收入,就成为农村和城镇化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这不只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农民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问题。《决定》强调,“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这是促进城镇化过程中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决策。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需要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逐步实现城乡土地在开发进程中的同价乃至同权;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让农民平等地分享现代化的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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