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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并将户籍制度改革、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完善作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制度保障,这既是新时期我国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进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方针。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的本质要求。人的城镇化就是要以广大居民的权益保障为最重要的支点,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城乡在经济社会结构上的高度融合与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让城乡居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人的城镇化的核心内容,其本质是城镇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与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相匹配,即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并落户于城镇,同等享受就业、随迁子女教育、住房、基本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关键在于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的全覆盖。2012年,我国城镇化率已达到52.6%,但真正“人的城镇化”只有34%左右。主要是由于大量的进城农业转移人口虽然被统计为城镇常住人口,但未能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保障性住房等方面平等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使他们并没有真正成为所在城镇的居民,而成为城乡、地区间巨大的流动群体,制约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进程。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的全覆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农业转移人口能够享受到全面和高质量的基本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二是基本公共服务发展较为平衡,实现城乡、地区之间的均等化,城镇不同群体的基本公共服务得到充分的保障;三是农业转移人口获得公共服务的体制和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的社会性和公益性全面体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强度与模式更趋合理。

  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必须提高城镇公共服务的综合承载能力。科学规划城市群规模和布局、增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功能。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涉及民生的重大公共产品生产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市政设施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城镇新增农业转移人口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要。完善城镇资源的配置与管理,实现城镇内学校、医院、养老等设施的合理配置,形成公共服务资源区域配置与人口集聚规模相一致的格局,有效缓解农业转移人口看病难、适龄儿童入学难,以及城镇拥堵、卫生环境恶化等“城市病”,改善城镇常住人口的总体福利。只有不断增强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的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镇管理运行效率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才能增强城镇对大量农业转移人口集聚的支撑作用,提升城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必须提高社会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有效激发政府能力、社会动力、市场活力。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协调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机制,建立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体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发挥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主导作用。加快城镇社区建设,完善以社区服务站为主体的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提高农业转移人口所在社区的就业、教育、卫生、文化、社保、民政等社会管理职能和基本服务供给能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资助和奖励机制,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最大限度地推进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以满足快速城镇化进程中民众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

  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必须推进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创新。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细化不同类型城镇落户的条件和政策,逐步弱化其“城乡二元结构”、“城市新二元结构”的功能,剥离依附在户籍制度之上的各种城乡差别权益,如教育和培训权利、医疗卫生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居住权利等,努力实现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与其相关权益同落地。解决和消除农村和城镇之间公共服务制度的不衔接问题,改变管理属地化、制度碎片化的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为人们自由迁徙、安居乐业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进一步细化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挂钩机制。按照人口转入地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农业转移人口的质量与规模等,确定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标准,缓解人口转入地公共服务支出压力,提高城镇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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