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坚持稳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既不能一味等待、无所作为,也不能一哄而上、急于求成,可按照合法先行、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一应充分利用现行法律空间先行开展流转试点,积累经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可以申请用地。这一规定,为以入股、联营方式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留下了法律空间,可以作为近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主要方式,先行开展试点,重点探索流转交易管理制度和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为适时扩大流转范围积累经验。二应以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再开发为对象,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试点,进一步探索流转路径。三应借助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平台,对按规划整治后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开展流转试点。
切实做好集体土地扩权赋能工作
《决定》在坚持土地公有制前提下,对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进行了重大创新,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财产权利。对此,要全面准确把握。
一要坚持基本土地制度。一是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长期实践表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维护了农村土地占有和分配的基本公平,保障了长期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制度特征。《决定》重申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既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应有之义,也稳定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最大预期。二是坚持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是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成效最显著、影响最深远的成果,这一改革成果保证了土地权利的实现,解放和增强了农村社会活力,极大地释放了农业生产潜力。《决定》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不仅对近年来出现的一些质疑和争议起到了定争止纷的作用,也有效维护了农民土地权益,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三是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从我国国情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底线。
(二)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按照“居者有其屋”目的逐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这套制度长期以来对保证农民安居乐业、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越来越难以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主要表现为一“少”一“多”。一“少”是指农村新增人口的宅基地需求合法合规的解决渠道少,如规划空间少、计划指标少、政策渠道少,导致农民建房困难,加重农民负担,并造成违法违规用地频发多发。一“多”是指存量宅基地总量大,闲置、空闲多,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问题严重,造成巨大浪费,并加剧了建设用地供求矛盾。
(三)探索建立“两权抵押”土地产权保护机制。承包地和宅基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一方面,由于法律禁止承包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使农民失去了对这两项最重要土地财产的处分权,缺乏处分权也使其用益物权难以真正保障,巨额的农村土地资产因而成为“沉睡的资本”。另一方面,如果放开“两权抵押”,农民获得了包括处分权在内的完整产权,一旦抵押人无力赎回,被抵押财产权归债权人所有就形成事实上的土地买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就会变为有名无实的空壳,本质上就改变了农村基本土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和组织制度都将受到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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