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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改革和城市化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专题调研报告》


 

  最近,新华社的一篇内部报告《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专题调研报告》在高层流传。这篇报告集中反映了学界对当前对土地问题的主流思考。其内容看似只针对农村,但其本质却是对国家土地制度反思。本文目的,是针对其中第二部分“改革宅基地制度盘活巨量农房资产撬动内需”,提出的对应的平衡观点。供有关部门政策研究时参考。

  一、区位决定了“农村住宅问题”的不同

  分析农地问题,必须结合区位来思考。农村住宅问题应该分为城市近郊和远郊两个部分。这两部分农村住宅出现的问题和导致的原因完全不同。

  表面上看,两者都存在占用耕地问题,但前者不存在“大量农房闲置和土地浪费”,农民也不存在“进城打工―回家建房―农村房屋空置―进城无钱买房”(P20)的职住错配问题,而是大规模的违章建房(小产权),与城市政府争夺地租。

  后者则不存在“难以评估、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和难以处置,不能像城市居民那样作为抵押物获得银行贷款”(p24)的问题。因为对于远郊农地,除了少数风景区、矿区外,基本没有需求,即使允许抵押,也值不了多少钱。

  一项物业,其资产价值源于可带来持续收益的多少。土地价值也是如此,其市场价格的本质,就是其未来收益的贴现。远郊的土地,未来收益基于收入不稳定的农产品,在低农产品价格,高运输成本的市场条件下,其贴现后价值极低,基本谈不上是有价值的资产。更不能用于为“建房、购置家电、教育和医疗”(P24)这类消费融资。

  报告提出“赋予农地完整的地权,开启沉寂的经济发动机”(P26)主要的受益者,乃是近郊的农民。因为近郊农地有巨大的需求,收益远大于农耕。如果能够通过抵押、出让、出租等途径,自由进入土地市场,将会带来巨大的利益。一旦政策放开,近郊农民一夜致富,其致富效果类似于当初的煤矿私有化。

  二、农宅作为资本的价值来源

  我们的问题时,将这部分财产界定给农民(准确地讲,应该是地主)是否符合社会正义?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搞清楚何以近郊的农地和住宅有如此巨大的市场价值。

  任何不动产都可以分为建筑和土地两部分。建筑部分一经建成,就开始折旧,其价值非但不会上升,反而会随着时间不断被侵蚀。因此,不动产升值主要来自于土地。

  而土地的价值,则源自于所处区位被覆盖的公共服务――道路、管线、学校、医院……。这些服务水平越高,价格越低,转移到土地上的价值就会越高。这就是近郊土地何以具有巨大价值且不断升值的秘密――任何公共服务的改善(机场、港口、治安、法律等)都会带来未来预期收益的增加。

  紧接着的问题就是,这些公共服务的成本是由谁支付的呢?显然不是近郊农民。而是政府。政府代表的全体居民的利益(包括远郊农民),如果允许近郊土地入市,就等于将一部分全民所有的财富转移给了近郊的农民。显然,这不是正义公平的做法。

  那么为什么别的国家不限制农村土地的流转?这是因为中国城市化采用了一种独特的原始资本积累模式――土地财政。按照这种模式,政府通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将外溢到近郊农地上的价值剥离出来,通过给原始土地改造为附着公共服务(如,“七通一平”)的熟地,再在二级市场上出售的方式,获得公共服务所需的资本。

  在这种体制下,“如果允许宅基地流转,通过农村房屋租赁、转让、抵押所获得租金、转让收益、周转资金”(P27)的途径进入市场,就意味着必须放弃通过土地财政的公共产品的提供模式。但即使是改变土地财政,也不意味着宅基地可以“无偿”流转。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非土地财政的经济里,农地转用一样要被限制,被允许转用的农地,要通过税收(财产税、交易税)的方式,支付使用公共服务的成本。换句话说,在土地财政模式下,公共服务是通过高地价形式支付的。而在税收财政模式下,公共服务是通过交易税和持有税(如,财产税)的形式支付的。两者的差别是先支付还是后支付的问题。

  一旦税收加在土地上,土地的价值就随之降低――税收越高,地价就越低。这也意味着宅基地作为抵押品价值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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