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9月30日印发《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扶持范围包括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一般产业化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1. 一般产业化项目扶持范围为:农产品、 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 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同时,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有机肥料项目建设。
2.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根据区域优势产业发展及县域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良种 繁育、农业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流通体系及品牌建设,支持与龙头企 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合作化组织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
一般产业化项目包括财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中央财政下达的2014年一般产业化项目资金, 80%以上用于扶持财政补助项目,20%以下用于扶持贷款贴息项目。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在2013年基础上适当扩大试点。2013年已开展试点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以下简称省),2014年的试点项目比2013年增加1倍;2013年未开展试点工作的省(黑龙江、西藏除外)和部分中央农垦(兵团)企 业,2014年的试点项目个数比照2013年试点省个数安排。2014年试点性的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为500万元至800万 元、“一县一特”产业发展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为300万元至500万元。
以下为全文:
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农办[2013]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现将《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档可到财政部门户网站查看、下载),请据此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附件: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3年9月29日
附件:
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申报指南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3年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农 办〔2013〕92号),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现发布项 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 营体系建设,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通过财政扶持,壮大一批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组织 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
二、扶持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一般产业化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1. 一般产业化项目扶持范围为: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扶持对象为符合 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同时,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有机肥料项目 建设。
2.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根据区域优势产业发展及县域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良种 繁育、农业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流通体系及品牌建设,支持与龙头企 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合作化组织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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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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