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家庭农场”这一个概念,这预示着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始登上中国农业现代化的舞台。一号文件不仅指引着中国农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更重要的是,将有大量的财政资金投向中央青睐的农业经营主体。如此一来,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一号文件发布后,瞬间全国各地“冒出”难以计数的家庭农场,“政策迎合”的现象屡见报端。家庭农场起先主要在我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兴起,如上海的松江和浙江的宁波。这些地区因为有充分而稳定的非农就业,且社会保障水平较高,土地的就业功能和保障功能进一步弱化,有条件以家庭农场的形式,进行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可原本地方性的实践一旦上升为中央的政策话语,就意味着它已超越狭隘的地方经验,上升为一种普遍性的东西,甚至成为一种模式。但这绝不是说,我们可以不顾各地的实际情况,肆意地照搬既有的模式发展家庭农场。需要注意的是,发展家庭农场需要一系列的支撑条件,一些根本性的原则应该遵循。笔者认为,在发展家庭农场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五项基本原则。
一、地权稳定
家庭农场虽然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但其经营的规模已经超出了传统小农的家庭经营,是一种适度的规模经营。这意味着,家庭农场经营户必须流转一定规模的土地,获得稳定的地权。因此,稳定的地权是发展家庭农场的前提。但问题是,由于我国区域差异较大,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土地对不同区域农民的意义迥异。一般来说,东部沿海地区由于充分而稳定的非农就业,从而带动高水平的城镇化,土地对农民的原初功能逐渐被剥离,至多承担着福利功能。所以,那些地方的土地流转比较顺畅,家庭农场的经营户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地权,进行规模经营。而于广大中西部的农村地区而言,当地的非农就业并不充分,在农民流动依然面临诸多制度门槛的现实情况下,长距离的外出务工又不稳定。对这些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生活的安全网,依然承担着各种保障功能,他们不会轻易将土地进行长时段的流转。这些地区更常见的土地流转形式是亲戚、朋友和邻居之间小规模的礼俗式流转,形成了如贺雪峰教授所说的新“中农”阶层。显然,由于农民对未来缺乏稳定的预期,这里要进行土地长时段的规模流转来发展家庭农场,是有一定难度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能否通过长时段的土地流转来获得稳定的地权,是发展家庭农场的根本前提。而稳定地权的实现,与一个地方的就业结构和城镇化水平不无关系。所以,发展家庭农场需要因地制宜,不可强力推行。
二、技术满足
家庭农场是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对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提升和超越,原来依靠“过密化”劳动投入带来农业增长的方式逐步走向终结,以现代科技的应用实现农业发展的新方式成为可能,科技投入替代劳力投入成为未来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在发展家庭农场的过程中,科技将作为一个重要的要素,参与到农业的生产过程中去。这就要求当地的农业科技水平,必须能够满足家庭农场的各项生产需求。农忙时节的机械化作业,农作物生长期间的病虫害防治,日常的田间管理,诸如此类的农业技术供给,有赖于一个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去完成。但对很多农村地区来说,基本的农业设施在分田到户以后就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公社时期修建的灌溉系统和机耕道路几近废止,连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都面临着诸多的困境,更妄谈构建完善的农业社会化体系。这些地区发展家庭农场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农业基础设施的完善,缺乏这些基本条件的支撑,再先进的农业技术将丧失用武之地。可见,有没有良好的技术条件去满足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需求,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
三、行政可控
在现行的土地制度安排下,村集体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即便是土地的规模经营也很难突破行政村的范围。况且,对农业生产进行监管也村集体的一项重要职责,但这种监管的权限仅限于本行政村内,一旦超出行政村的边界,村集体便会丧失相应的权力,出现监管的真空。所以,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应该符合行政可控的原则,以便于村一级的行政管理。家庭农场虽然是农业生产的一种适度规模经营,但于经营者而言,其主要的目的是利润最大化。若缺乏村集体的有效监管,经营户在生产的过程中,可能为自身利益而进行违规生产。如改变土地的用途,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更重要的是,当承包户和家庭农场经营户发生矛盾纠纷时,也需要村集体的积极介入。村集体是与家庭农场经营户最切近的监管主体,相对而言,它能够实现对经营户的有效治理。当然,行政可控不仅仅意味着村集体对家庭农场的单向度监管,在家庭农场的生产过程中,村集体也对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上级政府针对家庭农场的优惠政策,村集体必须去落实;农业技术推广通过村集体才能低成本地与家庭农场的生产实现有效对接。总之,只有将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限定在行政可控的范围内,才能实现其健康平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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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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