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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农业税,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税收制度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这是一个关系社会全局的重大判断,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难点都在农村。笔者认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农业税,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税收制度,让农民在纳税上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农业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是农耕社会的产物。在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农耕社会,统治阶级通过对农地征税参与社会分配,筹措资金以维持其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从而产生了农业税(土地税或田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由于工业基础薄弱,工商业不发达,经济总量低,在经济总量中,工商业所占比重过小,加上战争刚刚结束,百废待兴,党和人民政府延用旧中国的做法,开征农业税,通过对农地(农业收入)征税参与社会分配,筹措资金用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的工商业迅速发展,经济总量迅速增加。农业占GDP比重大幅度下降,由1996年的20.4%下降到2001年的15.2%,平均每年下降1个百分点左右。照此速度下降,到2006年,农业占GDP的比重将不到10%。与此同时,农业税在税收总量中的比重也在大幅度下降,2001年全国税收收入达到15,292亿元,而农业税收入只有300多亿元,仅占税收收入的2%。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业税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弊端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根据我国当前的形势和发展的趋势,不仅应当取消农业税,而且完全有条件取消农业税。

  一、有利推动社会进步。农业税从总量上来说是不多的,但它对农民的伤害却是十分严重的。首先是对心理上的伤害。农业税是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税种,其征收对象为农业收入,具有所得税的性质。其他纳税人交纳所得税是所得多多交税,所得少少交税,所得没有达到起征点不交税。而农业税却不是这样,只要有农业收入,不论收入多少,达没有达到起征点都要交税,使农民在纳税上不能享受和其他公民一样的平等国民待遇。我国是个人口多耕地少的国家,人均耕地只有1.5亩,而且被按农村人口平均承包给农户耕种。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表明,近几年,包括农民的打工经商收入,农村人口人均年收入只有两千多元,月收入只有100多元,绝大多数农民的收入远远没有达到所得税的起征点,相当多的农民生活十分困难,生产要靠贷款解决。让收入没有达到所得税起征点的农民交纳具有所得税性质的农业税,是不公平的。其次是对农民经济上的剥夺。农业税的征收对象为农业收入,收入中包含农民的生产投入。农民的生产投入,一部份是自己口袋里的钱,大部份是用高息借来的钱,不是收入所得,对农民的生产投入征收农业税是对农民经济利益的剥夺。近年来,由于农产品流通不畅,农产品价格严重下滑,种田收益严重下降。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出现负增长。在比较利益的驱动下,农民弃田不种,造成耕地大量撂荒。在农村税费改革中,政府虽然取消了乡统筹等专门面向农业人口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农村教育集资等政府性集资,但通过调整农业税政策增加了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实际上以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的形式,收取了原由农业人口负担的乡统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农村教育集资等政府性集资等费用。而且把这些费用转移到了真正种田的农民身上。农民在未扣除生产成本的条件下,要缴纳占农业收入8.4%的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如果把这一税额折合成以增值税为基础的税率,大致在40%,这与其他行业17%的增值税税率相比,反差极大。

  农民是个弱势群体,农业是个弱质产业。农业生产不仅受市场制约,尤其受大自然制约。农业投入大,生产周期长,产出小,收入很不稳定,需要国家的保护和扶持。世界各国,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对农业、对农民都是采取保护政策,基本上没有专门面向农业、面向农民征收的独立税种。农民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是纳税人,是按其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缴纳税赋。收入超过规定起征点的农民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企业形式从事经济活动的农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缴纳地产税;继承遗产的农民缴纳遗产税;生产活动缴纳增值税。在西欧,农产品同工业品一样,纳入增值税的税种征收增值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几乎所有的国家对农业采取了优惠的政策:1、免税。当农民在为严格意义上的农业生产进行交易时一般没有纳税责任。2、实行特别税率。特别税率明显低于基本税率。3、按比例税率纳税。比例税率要低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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