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制度改革要培育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探索农村产权抵押制度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是真正符合合作制金融内涵的组织,应当允许地方探索建立农民资金互助组织,修订或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并明确运行原则,规范资金互助行为,控制好运行风险。同时要引导产业基础好、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是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大额贷款需求的重要手段,应当支持地方积极探索,并在条件成熟情况下实现由局部探索试点到全面政策突破。当前关键是要支持地方组建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建立有形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为各方提供产权评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等服务,使抵质押品能够顺利交易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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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2012-12-24/59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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