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是国家重要的支农惠农政策,也成为保险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其地位得到市场认可,其定位得到政策支持
千呼万唤,《农业保险条例》始出来;几经波折,农业保险定位政策性保险。近年来,农业保险成为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保险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一部《农业保险条例》不仅是对农业保险地位的确认,更是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600亿元新市场
农业保险不仅是保险公司未来新的增长点,也是国家强农惠农的重要举措
2006年,保监会将农业保险与养老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保险并列为未来4大重点发展领域。2007年,中央出台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五年来,我国农业保险累计保费收入超过600亿元,年均增速达到85%。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已超过日本,仅次于美国,跃居世界第二,成为全球最重要、最活跃的农业保险市场之一。
今年3月,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在全国农业保险工作会议表示,2011年农业保险在承保品种上已经覆盖了农、林、牧、副、渔业的各个方面,在开办区域上已覆盖了全国所有省市区。保险保费收入达到173.8亿元,同比增长28.1%,为农业提供风险保障6523亿元,为1.69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承保主要粮油棉作物7.87亿亩。
业内机构比照发达国家同等水平测算,我国的农业保险规模大约为100亿美元,即农业保险每年保费收入的潜在市场为600亿元左右,这将是保险公司未来追求的新增长点。与此同时,农业保险也成为中央运用资金杠杆,强农惠农的重要举措。周延礼介绍,2011年,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约66亿元,由此为“三农”带来的风险保障达到6523亿元,中央财政资金放大效应近100倍,切实体现了“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中央财政每拿出一块钱,地方各级政府也相应配套近一块钱,有效地增加了支农资金总量。
保监会近日召开学习十八大精神的扩大会议,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表示,要重点推动保险业在关系全局的现代金融、社会保障、农业保障、防灾减灾、社会管理等“五大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让保险业发展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农业保障体系格外引人注意,这是列入四大发展领域后,对农业保险地位的又一次肯定。
《条例》合理定性
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是由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所决定的
今年5月份,《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对农业保险的定位是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而非学界呼声甚高的政策性保险,引发了各方的争论。
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称,农业保险定位商业保险更符合国情,如果将现有的商业公司经营的农险业务定义为政策性业务,则在财务上很难做到真正的单独核算,如果将其作为商业保险,则各种关系清晰明了,便于监管,更符合我国国情。但是,这些理由并没有说服学界。
一位不愿具名的保险研究学者对记者表示:“不能够在保险公司立场上看农业保险,要跳出来看,保险公司只是农业保险政策的执行体之一,他们有着自身的利益,和政策的目标函数有较大的偏误。”
重庆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黄英君在接受《农村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今《条例》肯定了政策性,是有积极意义的。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也正是由农业保险的本质属性―――准公共物品属性所决定的。
《条例》不仅强调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也将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从限定保险公司而扩充为保险公司和互助保险组织等保险机构。黄英君认为,《条例》既规范了农业保险为政策性保险的属性,又规范了商业性农业保险参与的运作模式,这样的界定既汲取了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教训,也遵循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实践。这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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