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城建开发”的土地的征用,一直以来争议不断。
按照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征收土地所用于项目的属性,与征收方式和补偿标准直接相关,商业性项目征地的补偿标准较高,而公益性项目的补偿标准较低。
“比如为修一条高速公路而征收的土地,是应该按商业项目补偿,还是按公益项目补偿?”朱道林认为,若不能在法律中有所明确,土地征收方就会倾向于以公益性项目征地,以便降低支付的土地补偿标准。
国土部法律中心副主任佟邵伟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我国的土地征收存在对“公共利益”界定不足的问题,现行立法对“公共利益”仅做出了概括性规定,未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和界定方式,这为政府扩大征收范围提供了条件。
事实上,假公益之名征地行商业开发的公开案例,连连发生。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严之尧亦表示,尽量缩小征地范围,实现公益性项目征地和非公益项目不征地,这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但目前税费制度所限还无法实现。
“缩小征地范围后,城市化进程的土地供需矛盾必然加剧,也将影响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朱道林说。
或正因此,在上述参与条例起草的专家认为,公益性征地的认定,是此次征地制度调整的关键,也是难点。
而通过界定公益性征地和非公益性征地的明确界限,从而能够确立不同的补偿标准和征地程序,防止假公益之名扩大征收。
此外,佟邵伟称,征地程序上,目前还缺乏对公益性征地的合法性审查,在征地公告中也没有征地目的合法性的专门说明。
佟邵伟建议,“明显属于公益的,法律条文要做出明确规定。难以认定的,再规定由人大和法院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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