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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官员撰文称农民增收需畅通市场交换渠道


  农民收入增长存在的问题是,城乡居民收入只是相对差距有所缩小,而实际收入差距在扩大;不同地区、农民内部收入差距不是缩小了,而是拉大了,收入不平衡问题更加突出。

  怎么才能形成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解决农民收入持续增长问题,必须从改善城乡交换关系入手,这种交换关系应是受到制度保障的、各市场主体权利平等的交换关系。因为,无论从经济学意义上讲,还是从实践来看,农民收入的增长都要通过社会交换过程来实现。主要是三个交换:一是产品的交换,二是劳动的交换,三是财产的交换。

  产品的交换,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农产品的交换过程中,农民一直处在不利的位置,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王耕金先生曾经计算,仅工农产品的不等价交换,农民为工业和城市贡献8700多亿元。

  需要指出的是,现实中农产品价格有两种表现形态,一是消费者价格,是消费者购买农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这个价格的高低对农民收入有影响,但直接影响不大。二是生产者价格,是农民出售农产品实际得到的价格,这个价格才是对农民收入有根本影响的价格。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产品的交换条件有所改善,工农产品不等价交换的状况有所改变,但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交换,农产品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远未完成。一是大宗农产品的价格仍受国家严格管控,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价格并不能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以及生产粮食的要素资源的稀缺程度。特别是,一旦市场出现粮食价格上涨,政府为了稳定物价,就要开仓放粮,增加供应,压制市场粮价的上升,从而影响农民收入的增加。至于一些小宗农产品,则由于农户的经营规模较小,产品形不成批量,缺少标准,没有品牌,又是到市场上分散交易,缺少讨价还价的能力。就是说单个农户在市场交易中始终处在不利的位置,农民出售农产品的过程是个不等价交换的过程。

  劳动的交换。尽管目前工资性收入已成为农民收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增加的主要来源。但是,农民在劳动的交换中同样处于不利位置。根源在于城乡教育资源配置得不公平,农民不能同等接受教育,农村的人力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开发,农民缺少非农就业所需要的基本训练和技能。外出就业的竞争力不强,就业难度大,就业稳定性差,工资水平低,只能从事劳动强度大、工作条件差、劳动报酬低、缺少晋升机会的坏职业。社会上对农民工的各种歧视,同工不同酬、不能与城镇劳动者同样参加社会保障、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迁入城镇等,都是农民劳动的不平等交换的体现。所谓的人口红利、廉价的劳动力资源优势,是对农村劳动力劳动的不等价交换的注解。

  财产的交换。农民最多、最大的财产是土地和房屋。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的商品属性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我国的法律和相关制度规定,农村的土地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无权处置,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只能由国家征用,征地补偿只能按农用地来计算,补偿的标准(价格)由政府单方面决定,农民不能讨价还价。至于农民的房屋财产,制度规定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民的房屋,农民的房屋只能在农村内部买卖,同时强调农民实行一户一宅,事实上堵住了农民通过财产交换增加收入的路子。我国正处在快速城镇化的阶段,每年大约1000万左右的农村人口转到城镇就业和生活,城乡人口结构的变化,必然带来城乡社会产权关系的重大变化。这种产权关系的变化与调整只有通过市场交换才能有效实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产天然应该用于交换,而我国现行法律和制度规定,农民的财产不能进入市场交换,这与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是不符合的,对农民是不公平的,不仅制约农民收入的增长,而且阻碍了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行业之间自由流动,难以实现优化配置,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实现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必须深化改革,畅通农民进入市场交换的渠道,改善农民在市场上的交换关系,形成农民收入正常增长的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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