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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十一五”减少2.21亿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杜鹰27日说,2004年调查核定的3.23亿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到2010年底累计解决了2.21亿。

  杜鹰27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作《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说,2005至2010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共完成投资1093亿元,其中中央投资610亿元,地方和群众投资483亿元,新建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23万处、分散式供水工程68万处。

  杜鹰介绍,为解决剩余和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2009至2011年,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和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了新一轮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联合编制完成了《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在付诸实施。

  他说,“十一五”期间,通过集中式和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等方式,人口较少民族、水库移民、华侨农场的饮水安全问题全部得到解决,砷病区、血吸虫疫区等涉水重大病区的饮水安全问题全部得到解决,中重度氟病区的饮水安全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解决了4.5万所农村学校1870万农村学校师生的饮水安全问题,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由40%提高到58%,供水质量和水平显著提高。2011年,全国又解决了5560万农村居民和838万农村学校师生的饮水安全问题。

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存在五大问题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杜鹰27日说,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存在水源地水质状况不容乐观、部分地区供水能力不足、供水水质不达标问题突出、体制机制有待健全、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亟须完善等五大问题。

  杜鹰27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作《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说,据水利部2007年对全国661个建制市和1746个县级城镇的4555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调查显示,约14%的水源地水质不合格;据环境保护部2011年对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显示,约35.7亿立方米水源水质不达标,占总供水量的11.4%。我国湖泊富营养化问题突出,河流型水源地安全隐患多,极易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大量工业项目布设在江河沿岸,不少尾矿库位于饮用水水源上游,大江大河及周边的流动源污染风险较大,直接威胁饮用水安全。

  在供水能力方面,杜鹰指出,一些地区尤其是西南地区水源工程建设严重滞后,工程性缺水问题十分突出。西北等地区资源性缺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城乡供水应急备用水源严重缺乏、保障程度不高,特别是应对持续和严重干旱的能力较弱;城镇供水设施发展不平衡。一些城市供水设施不足导致自建供水设施无序发展,供水水质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供水普及率中部和西部地区城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县城和建制镇低于城市水平。

  杜鹰说,全国95%以上的公共供水厂是在饮用水卫生新标准颁布之前建设的,这些水厂的水源水质和处理工艺均难以保障出水达到新标准要求;目前全国有一半以上的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超标,年漏损水量达60亿立方米,同时造成水质在输送过程下降;以屋顶水箱和地下水池为主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不到位,部分设施不能及时清洗消毒,导致水质合格率降低。

  在体制机制方面,杜鹰介绍,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明确水源保护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但截至2011年底,全国地级以上城市中,仍有部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未获省级人民政府批复,保护区内违法排污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对于跨行政区的水源地,由于保护和受益主体不一致,保护责任和管理措施难以落到实处;监测覆盖程度不足,监测指标不全,监测手段落后,自动化程度低;应急处置能力有待加强。部分地方政府应急预案粗放、措施不完善、可操作性差,水质应急监测能力薄弱。城镇供水应急能力建设刚刚起步,水厂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缺乏。部门联动、行业联动和地区联动的应对机制尚未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响应机制不完善。

  杜鹰指出,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涉及饮用水的各项配套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城市供水条例》已颁布实施18年,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的管理要求。至今还没有专门的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和评价方法。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相关配套政策也亟待完善,一是保障资金严重不足,城镇供水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随城镇化发展呈下降趋势;二是企业进入供水市场缺乏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三是水价受到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制约而难以及时调整到位,无法保障设施更新改造与大修费用。截至2011年底,全国公共供水企业亏损面为31%,资产负债率高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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