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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意除了尊重别无选择


  自“李昌奎案”引起普遍关注后,媒体又爆出云南昭通男子赛锐27刀砍死女友却判死缓的新闻,紧接着,桂林人梁勇杀害妻子并肢解、水煮妻子的尸体被广西高院改判死缓的消息又被曝出,各地似乎掀起“死缓翻案风”。“翻案风”使受害者亲属和广大民众感到非常愤怒。(8月4日《广州日报》)

  “李昌奎案”死缓判决受到民众猛烈抨击时,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回应:“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近日,李昌奎案法官又表示:“看似公正体现民意的再审,却是对法治社会最大的伤害”。事实上,不光是审理案件的法院工作人员,社会上还有不少人,都认为法院无需理会民意,甚至认为民意就是不理智,就是浅薄保守情绪化。

  民主的意义,在各国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都得到充分体现,而不重视民主的教训,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中也让人看得非常真切。民主的实质就是重视民意。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当然要重视民意。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卢梭说过,法律是公意的表现,是人民意志的记录。

  当然,法律是公意的表现,更多是体现在立法上,表现在法律规定中。但我们的法律,恰恰保留了死刑。虽然规定了“宽严相济”的适用原则,但毕竟有“严”的要求,对罪大恶极的犯罪行为,如果不适用死刑,那还谈什么“严”字。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周洪波认为,“李昌奎案”案几乎没有什么可以对凶手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节和条件,除非国家在一夜间突然宣布废除死刑。事实上,对云南高院的判决,公众都会判断,拿犯罪事实,对照法律规定,只要有正确的思维能力,就知道结果该是什么。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不按法律办事,就是玷污法律。

  云南高院的判案者及其支持者们在为自己辩护时,高举“杀人偿命观念过时”的大旗。退一万步说,就是杀人偿命观念已过时,该改变了,那也是法律改变之后,那些痛恨死刑规定的人,要为自己理想努力,该在立法的环节下工夫,让法律支持你们,而不应在执法环节自改法律。对于执法者,唯一的依据是现有法律规定,而不是什么理论和潮流。公众质疑的是法律判决合不合法,辩解者却老在鼓吹法律不好的理论,完全答非所问。

  民意可能也有不理性的成分,但民众不都是浅薄的。当一种民众声音过于一律、强大的时候,就必须重视,这意味绝大多数人的意见,绝大多数人中,肯定有包含着很多有文化有思想而不缺理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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