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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新机制尚未建立 难题待破解


  近日,财政部、水利部印发一份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计提、清算的具体办法的文件——《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各地足额提取、定向使用,将10%的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文件规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牧区农田水利建设。同时,也可以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中央政府如何统筹,方案尚未最后敲定,但提取比例极有可能为30%左右,约900亿元。

  地方政府配套分歧

  中央“1号文件”出台后,一些县市水利局、发改委便忙碌起来,加紧制定规划,上报项目。据了解,一些原本要上马的项目被加快推进,另一些因资金困难而无法上马的项目也有望争取到。

  “有了项目才有钱,没有项目,不可能搞来钱先放着让你再统筹使用。”山东水利部门一位官员告诉《财经》记者。由于所有的水利资金都是以项目形式划拨,申报项目,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支持,成为当下一些地方政府的急务。

  不过,随着中央水利投资的大幅增长,地方政府的配套缺口和压力也越来越大。

  《财经》记者在多省采访了解到,县市预算内资金往往用于项目的前期规划,中央投入多少、地方配套多少的“钓鱼政策”,演变成了地方的“反钓鱼政策”,即在中央投资到位后,地方承诺的配套资金并未到位。

  2010年的统计数据也证明了这一点,全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资1139.15亿元,其中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投资额仅仅是97.86亿元和152.75亿元,刚刚超过两成。

  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课题组认为,水利资金投入结构变化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8年-1996年所有水利骨干项目投资均由中央财政承担;1997年-2003年在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下,地方政府逐步增加对项目的配套,通过组织和动员,扩大自筹资金的投入比重;2004年后,在中央财政资金带动下,地方财政配套和自筹资金逐步成为项目的投资主体。

  “十一五”期间,中央水利建设投资2934亿元,地方水利建设投资4000多亿元。但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增长主要得益于省级政府,在4000多亿元中,省级投入2947亿元,占七成以上,拥有大量土地出让收益的区县政府投入仅占两成。

  水利建设投资渠道较多,例如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财政专项资金、水利建设基金、金融机构贷款、外资及其他社会资金。由于农田水利项目公益性强,社会资金往往不愿意进入,政府财政资金仍然是投入的主要来源。

  《财经》记者在多地调查发现,无论东部还是中西部地区县市官员均认为,中央应该加大投入,减少地方配套。中央一些部委官员则认为,预算外的土地出让收益较多,应该加大对农田水利的投入。

  与投入渠道同样重要的,是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整合机制。

  全国人大2009年的一份专题调研报告指出,农田水利建设直接投入项目有九项,涉及国家七八个部门和更多的运行环节。其中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负责大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灌排泵站改造等项目;财政部和水利部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国土部和财政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国家发改委、农业部负责大型商品粮基地和优质粮产业工程项目等。

  由于涉及部门较多,所以资金整合难度大,这势必会影响资金使用效率,且项目监督评估难度大。

  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报告建议,加大省级资金整合力度,省财政积极协调、归并和本级安排的有关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县级政府在农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引导下,打捆使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资金。

  管护新机制难建立

  广西横县水利局水管站站长何焕华对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现状忧心忡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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