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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法填补职业病诊断漏洞 诊断机构不得拒诊


  患者自述可用于职业病诊断

  草案: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解读】

  黄乐平(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这一规定是草案的一大亮点。依法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交劳动者进行诊断所需的基本资料是用人单位应该遵循的基本义务,否则用人单位就应该承担不利后果。从法律规定的逻辑来说,立法内容是严谨的。用人单位要避免这一规定被恶意利用,最好的方式是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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