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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稳定在15.6亿亩以上


  “十一五”期间,我国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耕地减少过快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稳定在15.6亿亩以上,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建立了对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考核制度。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层层签订了耕地保护责任书。与此同时,加大了联动协调,加强了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连续3年开展对省级政府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情况的检查考核,形成了固定运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多数省份国土、农业、水利等部门联动、协作不断加强,共同加强对补充耕地的管理和指导;许多省份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大对土地整治等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保障和监管力度。

  “十一五”期间,通过严格执行补充耕地以项目形式实施、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制度,实现了“占一补一”。2006—2009年,全国共补充耕地面积1600多万亩,多于同期建设占用的1250多万亩耕地,做到了占补有余,稳定了耕地面积。实现了耕地的“先补后占”和“边补边占”并存局面向全面实行“先补后占”的转变。

  2008年以来,国土资源部与财政部联手相继在吉林、新疆、宁夏、黑龙江、青海、湖南、湖北、云南和河南等国家粮食核心产区和后备产区以及汶川地震灾区实施土地整治重大工程。2010年,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分别与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等省(区)签订协议,支持开展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10个重大工程及10个示范建设区,计划投资1000多亿元,用5年左右时间整治土地6000多万亩,补充耕地约1000万亩,提高粮食产能200多亿斤。

  各地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的实施。按照国务院要求,从2005年起,各省(区、市)陆续制订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到今年9月,已有28个省份公布实施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水平普遍提高20%—30%,有的省份提高幅度在1倍以上。同时,各地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调整一次,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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