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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欧盟马铃薯淀粉反补贴调查


  其二,《反补贴协定》本身正处于调整阶段,对欧盟补贴及其损害的界定存在很多困难。虽然《反补贴协定》不适用于农业补贴,但某些与农业生产无关的涉农产品还是要受其调整。《反补贴协定》把补贴分为三种:禁止性补贴(主要指出口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补贴。遗憾的是,这些规定只在过渡期内有效,现在过渡期已过,多哈回合谈判还没有结果,新规则没有出台,很难界定某种补贴是否损害他国产业,以及补贴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三,基于上述原因,商务部在反补贴调查和裁决时会受到很多制约,即使用尽自由裁量权采用反补贴措施,欧盟也很容易引用《农业协定》的例外条款质疑裁决。

  从2007年2月开始,中国已经开始对欧盟反倾销,他们没有诉讼采用了容忍的态度,可能是考虑到仍有利润空间可赚。如果我们这次采用反补贴措施,他们会不会继续容忍?笔者不敢盲目推测,但可以肯定的说,一旦陷入诉讼,我们不见得胜诉,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会面临同时被撤销的风险。问题不在于欧盟补贴的合理性与否,而在于当前WTO对农业补贴的宽容态度。

  特保措施更有效?

  有人会问:我们国内的淀粉生产企业受到了这么大的冲击,难道我们就容忍吗?笔者认为,采用特保措施会比反补贴措施更有效。

  与反倾销和反补贴相比,特保措施是最有效的“猛药”,可以当即采用数量限制措施,禁止国外淀粉进入中国市场,或者征收很高的关税,让供应商无利可图。如果欧盟提出异议或者诉讼,我们可以在磋商和诉讼过程中加快国内产业调整步伐,为国内产业制造发展的机会。如果随后发现特保措施太猛,我们可以再开展反补贴措施也不迟。

  对于农产品,有两种特保措施可以采取。一是《农业协定》中有一个“特殊特保条款”。如果某种农产品已经被列入到成员国的关税减让表中,并且出口到岸价格超过规定的“激发价格”,或者数量超过“激发水平”,不管是否对进口国造成损害,进口国就可以采用特保措施。二是根据WTO《特保措施协定》,如果某种进口产品在短时期内快速增长,并且对进口国的同类产业造成严重损害,不管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或补贴,进口国政府可以采取特保措施。

  不过,特保措施这剂“猛药”不能随便适用。首先,它在快速限制进口的同时也快速“冷却”了国际关系,很多国家对此非常敏感;其次,这种措施必须针对所有的成员国,不能针对某一个成员国,一旦采用,中国和所有成员国在淀粉产业之间的竞争关系会全面紧张;其三,如果国内产能不足而需求又很旺盛,采用特保措施之后会导致供应链条断裂,引起混乱。

  总而言之,任何一个WTO成员国都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决定采取何种救济措施,问题的关键是政府想采用什么态度在多大程度上限制进口、保护国内产业,如何在整体上把握与欧盟和其他国家的贸易平衡关系。

  特保措施

  指WTO特殊保障措施,在遇到某类产品进口激增的情况时,进口国家或经济体可以采取包括数量限制在内的一些紧急贸易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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