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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严格执行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


  为维护拖拉机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拖拉机交强险在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山东省农机办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类保险公司和农机部门严格执行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
通知指出,严格执行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各地不得以“变型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等名义将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按拖拉机登记。对可注册登记的拖拉机以外的机型,保险公司可自2010年8月1日起,根据核定载质量及风险状况,参照同吨位货车的交强险费率承保。
通知强调,要提高拖拉机保险服务水平。认真做好拖拉机保险的承保工作;支持商业车险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努力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各级农机安全监理站要为承保拖拉机交强险提供条件。
通知要求,各级农机安全监理站要严格把关,对申请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申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要查验投保拖拉机交强险凭据。对未办理拖拉机交强险的,不得准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定期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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