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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提高低保标准 西藏23万农村低保对象衣食无忧


       12月16日,拉萨城关区夺底乡的强巴卓嘎老阿妈陪孙子玩耍,她从2007年开始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记者从西藏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西藏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连续提高。自1997年西藏城镇2033人每月享受130元最低生活保障金以来,通过七次调整,到2009年,已有38980人每月享受300多元的最低生活保障金。2007年开始实施西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来,目前已有23万农牧民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且标准逐年递增。 

       近年来,西藏立足区情,着眼长远,落实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走出了具有西藏特色的农村低保工作之路。截至目前,全区农村低保对象23万人,占全区农村总人口的10%。

       2002年以来,根据中央提出的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西藏从努力保障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出发,先后在林芝地区波密、林芝、工布江达、察隅、米林,昌都地区昌都、江达、左贡,日喀则地区江孜等8个县初步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共有2319人纳入了低保范围,月人均保障标准为60元,差额补助每月30元。

       为推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2007年,自治区党委、政府把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为民办的六件实事之一,在全区全面建立了具有西藏特色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2月14日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到2007年底,在全区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目标,之后及时出台了《西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暂行)》。

 

       12月16日,拉萨城关区夺底乡的洛桑丹巴老人在自家院内用太阳灶烧水,他从2007年开始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新华社记者 格桑达瓦 摄

       2007年7月中旬,自治区政府要求从7月1日起将家庭年人均年收入800元以下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年底前在全区所有县(市、区)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从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到农村低保的全面过渡。到2007年底,全区共有23万人纳入农村低保,发放保障金3099.69万元,月人均补助56元。

       2008年1月,西藏将农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50元,同时还针对肉菜等副食品价格和成品油价格上涨因素,对低保对象实施临时性补助政策。截至2009年12月,财政累计落实兑现生活救助、低保资金35758.7万元,切实保障了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西藏日报拉萨12月17日讯/记者 刘倩茹)

       相关背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为保障城乡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按当地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居民实际收入之差进行差额救助的一种新型社会救济制度。它保障的对象是收入水平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乡贫困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有以下3个特点:

       第一、获取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变革时期,造成贫困的原因中社会因素大于个人因素,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不容推卸的责任。这种责任或义务通常用最低生活保障立法的方式加以确认,并且公诸于众。

       第二、社会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克服现实的贫困,它在公民由于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其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因而陷入生活困境时发生作用。

       第三、社会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目的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适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极力使每一个公民不至于在生活困难时处于无助的困境。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一方面保障了公民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也缓解了贫富差距带来的社会危机,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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