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日起至12月31日,我省启动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预案,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为每公斤1.84元,粳稻最低收购价为每公斤1.9元(以国标三等中晚稻为标准),与去年的最低收购价相比,均提高了0.26元。
为方便农民售粮,全省确定了90家委托收储企业和1568家延伸收购库点,从今日开始按照最低收购价,挂牌敞开收购今年生产的中晚稻。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等11省(区)。
其他中晚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92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95元,以2009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新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中晚籼稻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 (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粳稻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稻为2009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中晚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有关规定确定。对整精米率达不到相应质量等级标准下限要求的,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价0.75%;不足1个百分点,不扣价;高于标准上限的不增价。整精米率低于38%的中晚籼稻和整精米率低于49%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范围。
第四条在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个中晚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2)上述11省(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储粮直属库,下同)。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有一定的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为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央大型粮食企业在主产区的闲置粮库,要列为委托收储库点。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在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将延伸收购点收购的中晚稻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或指定库点储存。
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提出,正式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后,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对外公布。对当地没有中储粮直属库,派不出驻库监管人员的委托收储库点,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执行国家粮食质价政策和收购粮食的数量、质量和资金安全负责监管并承担监管责任,同时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中储粮有关公司与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监管协议,明确责任。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一定数量的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与中储粮分公司拟定的委托收储库点相互衔接。
委托收储库点确定后,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分别与其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购,中储粮总公司及相关分公司要加强对收购入库粮食质量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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