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局、省农业厅3月15日联合公布《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省级层面为承包地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准生证”,打开了土地资源变身资本的闸门。
在沿海省份农民土地流转意愿日益强烈的背景下,浙江此举能否在不违反现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有效推进土地流转,并成功盘活土地这一沉睡在农民手中的巨量资本?
“农地入股”:巨量资源变身资本
经过长时间的酝酿和反复斟酌,《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2月12日呱呱坠地,3月15日正式对外公布。《办法》公布当天,浙江省还诞生了12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浙江省农业厅经营管理处处长童日晖看来,《办法》的出台解决了农民以土地入股的合作法人登记问题,使得农地作价出资入股得以真正成行,从而为土地资源变身资本打开了最后一道闸门。
该《办法》规定,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凡是以家庭承包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均可以依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
不过,考虑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于一般财产性权利,乃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办法》也作出了一些约束性规定。
“除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外,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仅限于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不包括向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等其他企业出资;同时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童日晖说。
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说:“通过出台《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从生产性要素转变成资产性要素,可以折价出资,也可以以股份形式加入现代农业的要素市场。”
“农地入股”的浙江样本是否合理合法?
事实上,浙江并不是国内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第一个“食螃蟹者”。早在2007年,作为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庆工商管理部门就出台政策,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的试点工作。
重庆市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试点的合理合法性一直受到社会质疑。“重庆允许以土地经营权出资入股成立公司,一旦公司出现亏损,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被作为公司资产用来偿还债务,农户会因此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就违反了现行法律以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童日晖说。
有重庆的先例在,此次浙江步其后尘开展“农地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合理合法是否也该打个问号,此话题不可避免地为外界所关心。对此童日晖说,浙江的“农地入股”工作在制度设计上和重庆有所不同,从而保证了在创新的同时又不失合理合法。
“我们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仅限于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而不能是公司。而且在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又早就明确规定‘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由协议约定。但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从而保证了经营出现问题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回到农户手上,不影响农民对土地既有的任何权益。”童日晖说。
激活沉睡的万亿资本能给农民带来什么?
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将农民手中“死”的土地资源转化为“活”的资本,究竟能给农民、农村、农业带来什么?
在浙江省农业厅经营管理处处长童日晖看来,“农地入股”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之外,为推进土地流转提供了一种有效形式。“一方面流出方通过入股所得收益要高于其他流转方式,流入方流转土地的短期资金压力也大大减轻,因此它尤其有利于土地流转的整村推进,我们把它看作是下一步推进流转工作的潜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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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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