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今年第一场新闻发布会上,农业部副部长高鸿宾指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受农产品鲜活、易腐,污染源复杂,以及农业组织化程度低等因素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任重道远。虽然专项整治行动圆满完成目标任务,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要走的路还很长。
出口农产品标识管理基本与世界接轨需要5年左右的时间
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需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包括建立农业投入品以及农产品的监测、销毁及召回制度,完善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
以农产品召回制度为例,美国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就逐步建立起对6大领域、15000多种产品的召回制度。我国2004年颁布了第一个产品召回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而食品尤其是农产品召回才刚刚起步:2006年11月,广东率先制定地方条例实行“有害食品”召回;2007年6月,山东、甘肃、天津等地开始探索农产品召回制度。2007年7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正式将食品召回制度提上议程。
建立农产品召回制度的前提在于完善质量追溯体系。2004年,农业部启动了8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试点工作,在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县、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及主要农产品规模种养殖场,全面推进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各地也在农产品追溯制度、市场准入建立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北京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成,上海市在流通环节建立“市场档案可溯源制”,天津市率先实施猪肉安全追溯制度,山东寿光等地开展了以条形码为主要手段的“无公害蔬菜质量追溯系统”的研究与建设等。
目前,发挥标准化生产基地的示范作用、建立并完善农产品生产档案、推行农产品批发市场索证索票管理、建立全国联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追溯技术研究,加快农产品编码技术、电子识别技术及电子标签技术的应用等,都成为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着力点。2007年12月,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设经验交流会提出,实现全国农产品标识覆盖率达到70%以上、县级重点批发市场农产品标识覆盖率达到80%以上、省会城市重点批发市场农产品标识覆盖率达到90%以上、出口农产品的标识管理基本与世界接轨的目标,需要5年左右的时间。
省级以上质检机构检测能力基本达到发达国家水平还要3年
要加快实施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整合资源,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农业综合执法队伍。
在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方面,截至2006年,已建设国家级(部级)质检中心323个、省地县级农产品检测机构1780个,初步形成了部、省、县相互配套、互为补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但2006年发布的《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也指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不健全,机构功能单一,数量不足并分布不平衡,力量分散且效率低下;检测能力弱,与国外同类质检机构相比,我国农业质检机构的检测参数亟待拓展、检测精度亟待提高;仪器设备老化陈旧,专业化程度低,配套性差,影响检验结果的可靠性;质检人员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尚需提高,掌握高、精、尖检测专业技术的人才相对缺乏;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发能力亟待加强等。
这些都是“十一五”期间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中需要破解的难题。到2010年,农业部将在现有基础上,投资装备1个部级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中心、42个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15个部级优势农产品区域性质检中心、36个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和1200个县级质检站,进一步提升农业质检机构检测能力和水平,省级以上质检机构检测能力基本达到发达国家同类质检机构水平。达到这一目标,不仅要加大投入,强化基础硬件配套和检测人员培训,还需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2007年12月,农业部公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已经施行,把提高质量检测水平、规范检测行为纳入了考核管理范畴。
在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上,自1999年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以来,截至2005年底,有30个省(区、市)、1539个县(市)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成立了7个省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168个市地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1655个县市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农业行政执法“软、乱、散”的局面,提高了农业部门依法护农的能力,但实现机构法定化、队伍专职化、管理正规化、手段现代化,还需进行更深入、全面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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