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设施农用地将严格实行备案审批制 农村新报讯 (记者彭翠楠 通讯员杨文兵 胡群中)上月底,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联合发文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设施农用地使用要通过乡镇、村政务公开途径公示10天,然后将相关资料报县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备案,这两部门要在15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的核实。
通知规定,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建设方案,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条件后公示10天。经公告无异议后,将资料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一律不得动工,也不得作为设施农用地管理。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两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补划基本农田。
县级国土资源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备案信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核实用地是否超过规定控制规模和比例、权属有无争议等,农业主管部门主要核实建设是否符合农业发展规划、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等。
通知还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的范围,即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严禁各地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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