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印发个人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农村新报讯 (记者张静)经省政府同意,省粮食局近日印发《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办法》对原有《办法》进行了修订,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省粮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以自然人身份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另外,《办法》还取消了跨地区粮食收购需向收购地粮食和工商部门备案的要求。不过,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仍需按照《办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据初步统计,截止2016年初,我省办证的企业和经纪人近4000家,其中个体粮食经纪人有1112家。省粮食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取消粮食收购许可证适应当前粮食市场的需求,但是粮食流通涉及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国家安全稳定,我省将在粮食收购管理中结合市场和现实情况,放管结合,常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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