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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联产承包有四方面区别


农业部经管司司长详解土地制度改革:与联产承包有四方面区别    农村新报讯 县级综合体制改革暨威县创新实践高层研讨会24日在河北威县举行。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张红宇在研讨会上对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张红宇表示,当前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改革,是具有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又一次重大创新,也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他强调,当前的“三权分置”和此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四方面的不同。
    其一,从制度设计的前提来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成为农村土地制度一个重要的选项,解决的是人民公社时期土地制度公有但效率极低,以致中国数以亿计人口吃饭成为问题。相较而言,“三权分置”解决的是在工业化、城镇化大发展的背景之下,怎么样解决好谁来种地的问题、解决好现代农业需要的资源配置问题。
    其二是制度获得的主体不一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制度主体是身份获得,“你是这个村的村民,你天然获得了家庭承包的地位,你获得了一亩三分地的承包经营权”。而“三权分置”的经营权主体在工业化、城镇化的背景之下有社会性、有开放性特点,“并不是说一定是本村的居民,可以是县城的居民,可以是外边的居民”。
    其三是制度的绩效不一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大的制度绩效是使农民有了生产积极性,使农村生产力得到了极大发展,解决了农村的公平分配问题。“三权分置”解决了农业生产的效率问题,解决了现代农业要求的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问题。
    其四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成格局是家家有地户户种田。“三权分置”形成的格局是家家有地,户户不一定种田,使现代农业生产效率更高,使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劳动生产效率包括资源配置效率都相应得到了提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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