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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邪教画皮 认清邪教本质


揭开邪教画皮 认清邪教本质    农村新报讯 编者按:
    邪教,与毒品、恐怖主义并称全球三大公害,它往往打着宗教、气功或者其他旗号,利用各种迷信邪说欺骗不明真相的群众,供其驱使和利用。善良淳朴的基层群众以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在形成时期的青少年一直是各种邪教猎取的对象。多年来,不少误入邪教组织的人,轻则人财两空,重则家破人亡。血淋淋的事实告诉我们,务必崇尚科学,破除迷信,拒绝邪教,珍爱生命。本报从本期开始,将开辟《反邪教园地》专版,每月一期,进一步提高大家识邪、防邪、拒邪的能力,共享和谐安宁的幸福生活。

  什么是邪教
    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主要包括:“法轮功”“全能神”“呼喊派”“门徒会”“血水圣灵”“全范围教会”“灵灵教”“新约教会”“观音法门”“统一教”“被立王”“三班仆人派”“灵仙真佛宗”“天父的儿女”“达米宣教会”“主神教”“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华南教会”“常受教”“能力主”“圆顿法门”“中华大陆行政执事站”“华藏宗门”“银河联邦”等24种邪教,以及“中华养生益智功”“香功”“菩提功”“元极功”“中华昆仑女神功”“人宇特能功”“三三九乘元功”“日月气功”“万法归一功”“慈悲功”“沈昌人体科技”“一通健康法”“中国自然特异功”等13种有害气功。

  邪教特征
  1、打着宗教、科学的幌子编造歪理邪说;
  2、神化邪教头子,进行精神控制;
  3、建立地下组织,进行非法活动;
  4、不择手段地骗敛钱财;
  5、反对政府,仇视社会;
  6、宣扬“末日来临”。
  防邪知识

  法律法规
  七种邪教行为将从重处罚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就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
    司法解释共16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邪教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罪数处断、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
    第一条明确规定,“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对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涉邪教犯罪行为,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量刑规定。如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等。
    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
    司法解释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七种邪教犯罪行为从重处罚:(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三)、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四)、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五)、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六)、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七)、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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