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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四字法则 化解农民矛盾


运用四字法则 化解农民矛盾    农村新报讯 董振兴

    乡村振兴是亿万农民的期盼,也是新时代的新课题。作为一名返乡十年的大学生村官,我深知农村工作矛盾多、管理难,要建设好现代化新农村,我们基层干部必须具备化解矛盾的能力。扎根基层十年,我总结出了自己工作的四字法则,那就是:理、情、规、法。
    以理服之。在农村,很多矛盾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比如家庭内部矛盾、邻里纠纷、对政策理解不透。比如有群众找到我,要我帮助解决其个人困难,但违反了相关政策制度,我会首先感谢他的信任,然后解释清楚相关政策,明确告诉他是否在享受政策范围内,让他知道讲政策讲规矩是对全村群众负责的表现。只要我们能公平公正、帮理不帮人,做到以理服之,大部分矛盾都能迎刃而解。
    以情动之。农村工作中接触的都是乡里乡亲,这为我们解决矛盾提供了很多便利。如果干部说的话群众听不进去,就找群众中听得进的人跟他们讲道理。有一次村里修路,在征收一位村民的自留地时,做了很长时间工作他都不同意,后来了解到他在当地某企业打工,通过企业老板和同事帮忙沟通,问题很快得到解决。这样的例子很多,做到以情动之,是农村工作的一大特色。
    以规束之。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经过群众代表大会通过的村规民约,相当于村里的“小法”。它的作用是规范群众的行为举止,更多的是起预防作用,一旦村规民约制度化,绝大部分村民都会遵循。即使有个别群众存在侥幸心理、违反规定制度,村规民约就变成我们处理矛盾、解决问题的依据。所以,以规束之,更需要村干部公道正派、秉公执法才能取得好效果。
    以法治之。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是我们解决矛盾和问题的坚强后盾和最终保障。对待群众,以法治之用到的机率少之又少,一般情况下都会将矛盾化解、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一旦要用,那也是我们万不得已才会采取的措施,更多的时候是要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面对矛盾和问题,“理、情、规、法”四字法则成为我的工作法宝,这四者之间既是层层递进,又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有时单独使用就有效果,有时需要组合使用效果更佳。总之,只要我们对待群众做到“以礼相对、以诚相见”的态度,配合“以理服之、以情动之、以规束之、以法治之”的方法,则农村没有化解不了的矛盾,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没有治理不好的农村。(作者系蕲春县横车镇九棵松村党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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