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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骑自行车也违法


醉酒骑自行车也违法    农村新报讯 农村新报通讯员 洪超

  案件回放:
    4月8日14时,孝感交警直属四大队民警在107国道执法服务站对重点车辆开展检查。发现辅道上一村民骑自行车,其行驶路线成蛇状,民警立即拦下该村民(叶某明,男,肖港镇四张湾人),闻到其身上有浓烈的酒味。经询问,叶某明中午在亲戚家吃饭并饮酒后骑自行车回家,民警立即引导其到站内进行酒精测试,发现其血液酒精含量9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6条第1款第7项规定,民警依法对叶某明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

  民警说法:
    孝感交警直属四大队大队长艾红涛说,很多人认为,喝酒开车算酒驾,但喝酒骑自行车就不算,农村这一现象更为普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不得醉酒驾驶;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违反其中任意一条都算违法,受到相应处罚。
    民警提醒,不管什么出行方式都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也是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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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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