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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污臭了一条河


粪污臭了一条河十堰中院判郧西一猪场赔偿42万元    农村新报讯(通讯员余敬海)5月18日,十堰市中级法院判决郧西县魏多成养猪专业合作社赔偿42万余元,用于修复被该合作社损害的生态环境。这是该市首次审理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该合作社所属养猪场位于土门镇干沟村集镇中心,始建于2008年,占地面积3026.84平方米。2010年,养猪场申报建设时,对粪便和污水等污染源处理提出明确要求,但后未严格落实,仅开挖3个渗坑储存粪、尿,未采取防渗漏措施,靠自然蒸发和两个排污口直接排入干沟河,流至土门集镇汇入惠河,后流入天河、汉江。该养猪场还把病死猪丢弃于渗坑,任其腐烂。由于排污时间长,导致养猪场至土门集镇2公里河段河水发黑发臭,严重影响了沿线居民生产、生活。镇、村干部曾多次封堵排污口,都被私自扒开。2016年以来,郧西县环保、动监、公安部门多次对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合作社除交纳罚款外,没有按要求停止污染行为,也未进行生态修复。检察机关委托有关专家评估,养猪场排污造成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为424198.88元。
    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月2日,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将魏多成养猪合作社告上法庭。
    十堰中院审理后判决,魏多成养猪专业合作社立即停止侵害,清理养猪场范围内及其蓄粪池中的养殖废弃物,达到环保要求;停止违法向干沟河排放养殖污水;赔偿因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424198.88元,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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