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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立法保护天然林


湖北立法保护天然林毁林者除赔偿、罚款外,还要补种5倍树木    农村新报讯 农村新报讯(记者肖敏、通讯员朱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对领导干部实行天然林资产离任审计和天然林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5月29日,《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介绍,天然林是自然界中结构最稳定、群落最复杂、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生态功能最完备的陆地生态系统,也是我省及长江沿岸森林生态系统的主体。保护好天然林,对维护我省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系统安全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关键作用。《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对天然林实施以下行为:任何形式的毁林开垦或毁林造林、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采挖移植天然大树、商业性采伐天然林。违反规定者,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林木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2至5倍的罚款;被毁坏的林地上没有林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毁坏林地每平方米5至1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草案)》提出,天然林自然成熟后,可以依法实施以保护、培育天然林为目的的抚育性采伐,天然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后,按照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实施。在天然林地采集种子、采挖野生植物,培育种植药材、食用菌,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等经营活动,要办理相关手续,但不得损害林木或者破坏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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