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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天然林“林长”制


我省实施天然林“林长”制    农村新报讯(记者徐思弘、通讯员王丹)“河长”“湖长”之后,我省将有“林长”。省人大常委会9月30日通过的《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要求,对天然林实行林长制,进行分级保护。《条例》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本省天然林应当全部纳入保护范围,人工林中的公益林保护也适用本条例。对一级天然林实行全面封禁,永久保护。除依法建设必要的保护和科研监测设施外,禁止一切破坏天然林生态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二级天然林采取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修复为辅的保护措施,恢复乔灌草植被。《条例》还明确禁止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实施十一类行为,包括毁林开垦、毁林造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在有林地上建设凤梨发电项目、倾倒石渣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等。如若毁坏天然林,除了补种毁林数量1至3倍的树木,还将面临林木价值2至5倍的罚款;在天然林使用除草剂,将被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据了解,我省现有天然林和公益林面积 1亿亩,占全省林地面积的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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