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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看非洲猪瘟防控政策之变


    本报记者章勇

    1月25日,农业农村部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以下简称为《实施方案》),这一《实施方案》是在2017年9月印发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为《应急预案》)、2015年11月印发的《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基础上进行了合并与调整。

    此次调整,不光文件名称从此前的“预案”、“试行规范”升格为“实施方案”,文件抄送单位也从此前的9部委增加到17个部委,涉及部门更加广泛;更为重要的是,文件内容涉及的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要求更加系统化、具象化,这为行业内外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提供了操作指南。

    疫情分级与响应机制优化

    据记者了解,此次发布的《实施方案》对非洲猪瘟疫情的等级划分、疫情预警、分级响应等都进行了调整。在等级划分上,相较于2017年的《应急预案》的三级疫情调整为四级疫情,在特别重大疫情(I级)、重大疫情(II级)和较大疫情(III级)之后,新增了一般疫情(IV)等级。同时,疫情等级的内涵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比如:2017年的《应急预案》中特别重大疫情是指在15日内2个以上(含)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而今年的《实施方案》则是指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30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详见文末表格)。

    此外,2017年的《应急预案》中重大疫情是指15日内,在1个省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较大疫情是指在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而今年的《实施方案》中,重大疫情是指30天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较大疫情是指30天内2个以上5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一般疫情是指30天内1个省份发生疫情。

    在疫情预警上,与2017年规定原农业部向社会发布分级疫情预警不同,2019年的新规要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疫情时,由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发生一般疫情时,农业农村部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疫情预警。

    在疫情分级响应上,与2017年规定不同,今年的新规要求在特别重大疫情响应上,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I级应急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其他级别的疫情响应上,重大、较大和一般疫情均由农业农村部以及发生疫情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监测排查。

    应急处置要求分类化

    在确诊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过程中,将报请封锁令的兽医主管部门级别进行了调整。2017年规定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与之不同的是,今年则规定,封锁令的报请单位为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虽然2017年和今年的规定在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上的要求一样,但在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上有别。在2017年规定的基础上,今年的《实施方案》特别要求,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停止生猪屠宰活动。

    在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上,今年的新规与2017年的也有所不同。2017年的《应急方案》规定,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今年的新规则针对疫区的养殖场(户)的情况作了具体要求。比如:对疫区内的养殖场(户)进行严格隔离,经病原学检测为阴性的,存栏生猪可继续饲养或就近屠宰。对病原学检测为阳性的养殖场(户),应扑杀其所有生猪,并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换句话说,新规明确了,即使在疫区内,但检测为阴性的生猪无需进行扑杀。

    此外,新规还新增了对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的规定,要求停止生猪屠宰活动,采集猪肉、猪血和环境样品送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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