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要求,畜牧产业不断向质量数量并重化、畜种饲养多元化、养殖方式生态化转变,特别是在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中,各级组织积极鼓励动员贫困户发展庭院经济,通过传统的种养项目,促进农民增收。由于畜牧业发展具有一定的时令性、周期性、风险性,既需要了解政策和市场,更需要技术储备和支撑。从实践来看,风险性是最为重要的环节,集中体现在自然灾害、价格波动、疫病风险。从近年陕西省丹凤县来看,发生点状疫病主要发生在跨省动物的输入调运上,发病畜种主要包括羊、牛、猪等,发病点多为小型散养户,当动物发生死亡或医治无效后,才向县级部门报告。按照程序处理,最终扑杀净化。作为畜牧兽医部门对养殖户输入性疾病造成的经济损失,既感到痛心,又感到责任重大。
一、主要原因分析
1.法律意识淡薄
畜牧兽医部门在接到疾病报告后,第一时间到现场排查处理,并及时开展流性病学调查,但从养殖场调查来看,都没有《动物防疫法》中规定的申请备案报告。养殖户外调动物一般都是经中间人介绍,也未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产地检疫,自行前往购买,调入后也不向当地乡镇农综站官方兽医报备,法律法规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极其淡薄。
2.调运知识欠缺
在外调动物前,养殖业主只是在当地从事过短期的相关畜种养殖。在外调期间,完全依靠中间人而忽略了跨省调运申报规定,未采取技术手段检测疾病,未查验动物接种免疫档案,不了解当地疾病发生现状,不履行产地检疫手续,不清楚调运沿途动物病史,不掌握外调畜入场前隔离观察,导致引入发病动物,在造成自己经济损失同时,也对当地养殖业带来安全隐患。
3.主体责任不清
在确认发生输入性疫病后,特别是在要采取扑杀净化处理时,养殖业主多方阻拦拒绝。政府一般执行果断,采取强制性扑杀净化措施,但产生的费用多由政府买单,而养殖业主很少承担相关费用。
4.并群缺乏隔离
从发病的典型案例来看,养殖业主饲养规模较小、圈舍简陋、管理粗放,要做到隔离观察不具备条件。在发生案例中,也出现外调畜并群,既造成养殖场原有畜禽传染发病,又引发相邻场户养殖畜禽发病的连锁问题。尽管采取健康畜紧急接种措施,阻断了疫情传播,但未经隔离观察并群的行为需高度重视。
二、加强监管措施
从跨省外购动物引发点状疫情来看,应在法律宣传、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等方面综合施策,确保依法经营。
1.加强法律宣传
首先,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能,积极组织镇村干部学习《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明确行政、技术、养殖业主等各方责任,做到不失职、渎职。其次,要采取会议、标语、宣传单、电视等多种有效形式,加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提高自律和监督意识。再次,要强化以案说法警示教育,增强依法经营理念,形成行动上的自觉。
2.明确法规要求
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严格落实畜禽移动监管,限制易感畜禽从动物疫病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畜禽养殖场(户)出售或者运输畜禽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提交动物检疫申报单和相关动物疫病检测报告等申报材料,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调运。动物疫病检测报告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或通过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的实验室出具。畜禽养殖场(户)委托畜禽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出具委托书,提供申报材料。受委托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取得畜禽养殖场(户)的委托书;发现畜禽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运输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检疫证明承运,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运载时间、畜禽种类、数量、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车辆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畜禽处置等情况。运输过程中的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应当委托途经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运载工具中的畜禽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在畜禽卸载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13/2018-05-06/1369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