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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直排粪污终尝苦果


    日前,重庆潼南区双江镇的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终于有了结果,一养猪场因违法排污,毒死下游鱼塘的泥鳅,被判赔偿损失81万多元。

    “那真是一场灾难,塘里的泥鳅一批批浮上来,无论采取什么技术补救都没用。”近日,双江镇张军(化名)拿到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心里总算平静下来。张军是某水产养殖股份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建有鱼塘137亩,从事台湾泥鳅种苗繁育、商品泥鳅养殖及销售。

    2016年4月下旬,他发现养殖塘的种鳅陆续死亡,个别批次的幼苗下塘后全部死亡,经技术处理也未见好转。

    同年6月7日,潼南区渔政管理站现场检查勘验,了解到该合作社内泥鳅死亡情况,并委托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死因,结果认定:合作社泥鳅大量死亡的原因为上游养猪场排污导致河道水体严重污染;合作社泥鳅死亡直接损失101万多元。

    张军鱼塘取水点上游1000米左右有一个养猪场,两者之间的新堰河没有支流,可排除其他主体实施污染行为。次日,潼南区环境保护局以该养猪场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万元。

    张军也将养猪场起诉至渝北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养猪场赔偿其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院认为,养猪场实施了违法排污行为,导致河道水体污染,而张军鱼塘的用水来自河道水体,河道水体污染导致了鱼塘污染并最终造成鱼类死亡,因此张军的损失与养猪场污染行为存在间接的关联性。

    最终,渝北区法院判决,养猪场承担张军损失的80%责任,即向张军赔偿81万余元。

    一审后,养猪场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德俊就本案介绍,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陈可夫黄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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