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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家转制农机科研机构迎来政策利好


:耕读

v\:* o\:* .shape@font-face @font-face p.MsoNormal, li.MsoNormal, div.MsoNormal 2月20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二批)。按照《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今后,列入名单的北京市农业机械研究所、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农牧业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等10家转制农机科研机构,进口计算机工作站等科技开发用品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科技开发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包括研究开发、科学试验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标本、模型;实验用材料等。

在2007年8月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一批)中,便包含了3家转制农机科研机构,它们是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洛阳拖拉机研究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如此算来,享受这一优惠税收政策的转制农机科研机构数总共达到了13家。

按照规定,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等转制科研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科技部有关部门强调,今后转制科研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可持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名称变更手续。转制后仍保留科研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机构和并入高校的科研机构进口科教用品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附: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转制农机科研机构

 

第一批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洛阳拖拉机研究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

 

第二批

北京市农业机械研究所

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农牧业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

江苏省农业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

安徽省农业机械研究所

广东省农业机械研究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研究院

云南省农业机械研究所

陕西省农业机械研究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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