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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展现代种业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其次,完善品种审定制度。

  品种审定是我国品种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提高主要农作物数量和品质、增强作物抗性、引领育种发展方向、维护农民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是种子法修改中科研院所和种子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

  新种子法完善了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制度,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缩小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范围。取消原种子法关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分别确定一至二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规定,审定品种由28种减为5种(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规范审定条件和规则。将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作为品种审定的重要依据;规定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方便耕作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推广。增设“绿色通道”。对经认定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实行“绿色通道”,减轻国家和省级审定压力,提高审定效率。允许其对自主研发品种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由审定委员会颁发审定证书,企业应对试验数据真实性负责。规范通过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引种行为,对属于同一生态区的其他省份的引种,改审批制为备案制,简化了引种程序。对农作物品种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外种业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制度初衷是保护农民用种权益,不是权宜之计,也不是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第三,建立了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制度。

  新种子法建立了强制性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需要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目录,列入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名义销售。新种子法设定的登记不是自愿性登记,是强制性登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受理工作,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告;明确登记的内容、程序、办法,包括品种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过程及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等;明确对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种子法构建了现代种业发展的制度框架,必将成为加快推进种业发展的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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