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农业局成功调解一起番茄种子质量问题引起的农业生产事故,避免了事态持续升级,化解三方之间矛盾。
今年3月15日,县农业局接到县人民政府转发“省长信箱”关于番茄种子质量引起农业生产事故纠纷的上访信件。上访人诉称2015年6月份从灵溪镇汤家洋村林某处购买番茄种子“倍克一号、倍克特号、A—1807”等三个品种合计21包(1000粒/包);从藻溪镇百利农资经营部购买番茄种子“福盈、牧童”等二个品种合计23包(1000粒/包),累计二处购买番茄种子44包。并于2015年9月中旬下种育苗,10月中旬移植大棚定株25亩用薄膜履盖,2015年12月初番茄植株出现第一、第二穗开花少不结果异常情况,并在元旦期间第三穗开花后,第一、第二穗部分才开花等不规律现象,造成间接经济损失20多万元。上访人怀疑是番茄种子质量问题引起上述情况。
2015年12月10日,上访人向县农业局反映番茄植株出现异常情况与种子质量有因果关系,并要求县农业局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及专家对番茄种子进行技术鉴定,同时要求种子销售商予以赔偿。县农业局根据相关规定,组织执法农业、栽培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初步形成意见:排除上访人称番茄种子质量引起的生长异常情况;主要原因由去冬今春气候异常对作物生长存在因果关系;林某销售的番茄种子标签不规范不影响种子质量问题。
县农业执法人员根据以上专家组几点意见,对三方当事人进行约谈,同时应三方当事人要求介入调解,经过多次调解后,三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种子销售商(林某)同意一次性补偿上访人(林某)人民币50000元,藻溪镇百利农资经营部销售的种子另外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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