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开展生猪拍卖试点和远期合约交易。要积极开展生猪拍卖试点工作,选择在生猪集中产区和规模加工大型企业周边建设3-5个生猪拍卖市场,逐步实现收购、屠宰、销售三分离。通过活猪拍卖,实现以需定供,使生猪养殖企业、生猪加工企业、肉品销售者三者的利益趋于平衡,规避产、加、销市场风险。鼓励发展定单生产,推动生猪远期合约交易。建立生猪交割仓库,促进生猪期货交易尽早推出,通过期货市场发现价格,套期保值,规避风险。
10.加强猪肉产品流通管理。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制定符合省情的肉产品流通法则,建立准入等级制度。允许较高资质的屠宰厂并经检疫和检验合格的猪肉产品在全省范围内有序流通。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宰杀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生猪。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11.建立饲料原料交易市场。鼓励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建设饲料原料批发市场,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办法,保证省内饲料原料的供应。鼓励饲料企业进行玉米、豆粕等原料的套期保值,降低饲料生产成本。
三、加强防疫体系建设,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12.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和扑杀补贴机制。健全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加强基层兽医队伍建设,逐步提高基层兽医防疫人员的待遇。落实强制免疫制度,对严重危害生猪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严格实施免费强制免疫。逐级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快速扑杀补贴机制,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处置、控制疫情。各级政府要安排相应的动物疫情扑杀处置经费,在第一时间内,坚决、快速、果断地处置,扑灭疫情,防止因扑杀补贴不落实或到位不及时而延误时机,造成疫情蔓延扩散。
13.实施肉食品安全工程。实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强化产业链各环节的监管,逐步建立猪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体系。规模养猪场要全面建立养殖档案和销售台账,符合标准的可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各级屠宰管理部门和屠宰企业必须强化肉品质量安全管理,从生猪进厂、屠宰加工、肉品检验、产品储藏、包装、运输到市场销售等环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章和强制标准实施规范的宰前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实行全程质量安全监控。要严格抓好生猪产地检疫,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能力。严厉打击私营滥宰及制售病害肉等不法行为,严防病害肉及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
四、构建科学的生猪市场监测预警体系,稳定生猪生产和供应
14.完善省级生猪市场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农业、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联手建立全省统一的生猪市场一体化综合监测网,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对猪粮比价、盈亏平衡点、能繁母猪比例、仔猪价格与白条肉价格之比等预警指标进行监测、收集、分析、会商、发布。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确定猪粮比价不低于5.5:1,仔猪与白条肉价格之比不低于0.7:1的调控目标,设立五种如绿色、蓝色、黄色、橙色、红色(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等预警区域,并采取相应调控机制,确保生猪价格保持在合理范围。
15.积极做好生猪的产销衔接和猪肉储备。生猪主产区和主销区政府之间要建立产销合作机制,签订长期、稳定的生猪购销协议,鼓励主销区在主产区建立养殖基地。积极鼓励肉制品加工企业与养殖场(户)、生猪合作社(协会)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屠宰加工企业与大型批发市场、超市之间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建立猪肉储备体系,充分发挥猪肉储备的“蓄水池”作用。大力发展猪肉冷链物流服务业。
五、完善扶持政策,加大金融支持服务力度
16.切实落实好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继续落实畜牧用地用电政策,进一步简化畜牧业用地审批手续,保证畜牧业发展用地需要。合理安排生猪生产用地,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生猪养殖。对成长型、扩张型龙头企业新上生猪标准化规模化养殖、精深加工项目以及生猪拍卖市场、饲料原料交易市场所需用地,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发展规划和现代农业规划,都应优先安排解决。生猪拍卖(交易)市场、饲料原料交易市场用地按工业用地政策对待。农业生产中的养殖业用电统一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积极落实好能繁母猪保险、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良种繁育体系、生猪调出大县、生猪良种补贴等中央出台的生猪产业扶持政策,规范项目资金管理,设立专账,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应有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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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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